一、导言1976年Michael Jensen和William Meckling在其著名的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The 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and Ownership Structure)[1]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公...一、导言1976年Michael Jensen和William Meckling在其著名的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The 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and Ownership Structure)[1]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公司是一系列契约联结这一概念。自从那时起,这一概念就开始统治了公司法中的"法律与经济学"文献。[1]然而,经济分析并不能证明这一概念的有效性(validity)。这虽然不意味着这一概念的无效,但是确实意味着其有效性应当为其他维度所验证,包括其描述的有效性,其对公司法中重要问题的影响及其思想连续性。展开更多
文摘一、导言1976年Michael Jensen和William Meckling在其著名的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The 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and Ownership Structure)[1]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公司是一系列契约联结这一概念。自从那时起,这一概念就开始统治了公司法中的"法律与经济学"文献。[1]然而,经济分析并不能证明这一概念的有效性(validity)。这虽然不意味着这一概念的无效,但是确实意味着其有效性应当为其他维度所验证,包括其描述的有效性,其对公司法中重要问题的影响及其思想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