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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兼及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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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杨 《甘肃理论学刊》 2010年第2期147-150,共4页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物权法》亦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金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但《物权法》第189条是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受...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物权法》亦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金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但《物权法》第189条是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受到该条保护之买受人的条件缺少具体性规定,以至导致法律适用之困难。对其不足,应在合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浮动抵押 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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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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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杨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11年第3期92-96,共5页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违约行为并不总是一件坏事,当违约的收益大于或等于因违约而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时,当事人就有违约的激励。否之,则有履约的激励。违约损害赔偿作为"价格"高低可以影响当事人选择违约亦或履约的激励。违约损害...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违约行为并不总是一件坏事,当违约的收益大于或等于因违约而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时,当事人就有违约的激励。否之,则有履约的激励。违约损害赔偿作为"价格"高低可以影响当事人选择违约亦或履约的激励。违约损害赔偿的经济目标是鼓励有效率的违约,阻止无效率的违约。通过三种方案的比较,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违约损害赔偿之内,是唯一可以实现违约损害赔偿经济目标,满足法律的效率要求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 可得利益 效率 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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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及防控措施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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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杨 张小范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7期72-74,共3页
垃圾短信是指没有经过接受者同意的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广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的短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三:违法性、未经接收者同意、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垃圾短信的违法性表现在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 垃圾短信是指没有经过接受者同意的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广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的短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三:违法性、未经接收者同意、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垃圾短信的违法性表现在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有的垃圾短信涉嫌犯罪。对于垃圾短信的防控我们认为应从立法设计,技术的角度,行业自律以及手机用户提高维权防范意识等多个层面,多管齐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垃圾短信 违法性 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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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经营中的购买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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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杨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85-88,共4页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为配合该条规定,第189条第2款规定赋予了购买人对购买物有对抗该物上的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可是,仔细研究后便可发现此规定对购买人权利的赋予只是一般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对以下做出具体性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为配合该条规定,第189条第2款规定赋予了购买人对购买物有对抗该物上的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可是,仔细研究后便可发现此规定对购买人权利的赋予只是一般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对以下做出具体性规定:一是对于购买人的主观状态即善意、恶意做出具体性规定,二是对"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购买人做出明确界定,三是对于先期存在之浮动抵押登记与否要作出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浮动抵押 正常经营中的购买人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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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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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保玉 李运杨 《北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2期5-14,共10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继承标的,在理论上及《继承法》的修订中颇有争议。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户内成员均具有特殊的身份并因此形成特殊的准共有关系。户内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继承标的,在理论上及《继承法》的修订中颇有争议。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户内成员均具有特殊的身份并因此形成特殊的准共有关系。户内成员部分死亡时,由于"户"还存在,仅产生生存成员的权利扩张问题,而不存在继承问题;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承包关系终止,应由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唯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所例外。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主体无特定的身份限制,也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作为自然人的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权应可作为遗产。承包地因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费的继承问题,亦应区别不同费用而作不同的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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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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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艳丹 李运杨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111-117,共7页
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禁止导致我国私人侦探业在尴尬的夹缝中生存,并由此带来很多现实问题,所以有必要将私人侦探合法化。无论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抑或是比较法、法社会学、实证法的角度考察,将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均具有可行性。另外,合... 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禁止导致我国私人侦探业在尴尬的夹缝中生存,并由此带来很多现实问题,所以有必要将私人侦探合法化。无论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抑或是比较法、法社会学、实证法的角度考察,将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均具有可行性。另外,合法化之后还要在私人侦探从业人员、业务范围、调查手段、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并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人侦探 合法化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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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下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
7
作者 李运杨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96-107,共12页
《民法典》虽然分散式引入功能主义思路,但整体上仍然是一种形式主义立法,故从解释论的角度,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学理区分在《民法典》时代仍然存在。对于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为其规定了从属性,但对于非典型担保... 《民法典》虽然分散式引入功能主义思路,但整体上仍然是一种形式主义立法,故从解释论的角度,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学理区分在《民法典》时代仍然存在。对于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为其规定了从属性,但对于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虽承认了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地位,但并未赋予其从属性。在解释上也不宜认为非典型担保具有从属性,因为非典型担保不符合从属性的法定性特征,而且在我国从属性被强化的背景下,若认为非典型担保具有法定的从属性将扼杀非典型担保自带的独立基因,使得当事人对物保独立性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缺少了法定的从属性,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之间也并非毫无关联,当事人仍可通过附条件法律行为或担保合同在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之间建立牵连关系。从属性担保和非从属性担保都能在担保权与债权之间建立牵连关系,只不过借助不同的教义学路径,前者通过法定的从属性,后者通过意定的法律行为,二者构成了连结担保权和所担保债权的两种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典型担保 从属性 非从属性 附条件法律行为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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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晶硅拉晶炉富氩尾气回收管道腐蚀原因
8
作者 杜大艳 袁有录 +2 位作者 焦文艺 黄梦元 李运杨 《腐蚀与防护》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7-112,共6页
通过设备运行情况分析、化学成分分析,研究了单晶硅拉晶炉富氩尾气回收管道的腐蚀原因。结果表明:引起管道腐蚀的原因是真空泵的润滑油在高温下分解产生了氟化氢、硫化氢及氯化氢等多种腐蚀性物质,这些腐蚀性物质溶于冷凝水中,并随着时... 通过设备运行情况分析、化学成分分析,研究了单晶硅拉晶炉富氩尾气回收管道的腐蚀原因。结果表明:引起管道腐蚀的原因是真空泵的润滑油在高温下分解产生了氟化氢、硫化氢及氯化氢等多种腐蚀性物质,这些腐蚀性物质溶于冷凝水中,并随着时间的延长逐渐累积,从而造成管道的腐蚀。通过吸附剂吸附、去离子水吸收以及优化管道的材质和壁厚解决了管道腐蚀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晶硅拉晶炉 富氩尾气 管道腐蚀 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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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购置款抵押权之解释论 被引量:40
9
作者 李运杨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82-195,共14页
在域外先进立法与国内交易实践的基础上,《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了购置款抵押权。作为购置款担保权的下位概念,购置款抵押权是买受人在购置物上设立的担保购置款债权的特殊动产抵押权,包括出卖人的购置款抵押权和贷款人的购置款抵押权。... 在域外先进立法与国内交易实践的基础上,《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了购置款抵押权。作为购置款担保权的下位概念,购置款抵押权是买受人在购置物上设立的担保购置款债权的特殊动产抵押权,包括出卖人的购置款抵押权和贷款人的购置款抵押权。购置款抵押权的担保物与所担保债权之间须具有一定的内在对应关系,超出对应关系的部分仅具有普通抵押权身份。购置款抵押权之所以应享有超级优先顺位,是因为其前身是购置物的所有权,且需要对抗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其中前者是基础。由于购置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顺位对非购置款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所以超级优先顺位的获得除了应满足基本的登记要件外,还应满足额外的时间要件。与即刻登记相比,宽限期的设置本质上是一种对购置款债权人的优待,然而为了兼顾非购置款债权人利益,宽限期不应太长,且作为宽限期起算点的交付应采第三人标准,但不包括试用买卖中的交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权 购置款债权 超级优先顺位 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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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对功能主义的分散式继受 被引量:15
10
作者 李运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7-121,共15页
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并未整体性继受功能主义,而是在形式主义的基本框架下分散式继受了功能主义思路,主要体现为在担保物权的设立、登记、顺位及实现四个环节尽力统一对待各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在担保物权的设立方... 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并未整体性继受功能主义,而是在形式主义的基本框架下分散式继受了功能主义思路,主要体现为在担保物权的设立、登记、顺位及实现四个环节尽力统一对待各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在担保物权的设立方面,统一对待各类可以创设担保物权的合同;在担保物权的登记方面,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在担保物权的顺位方面,构建统一的涵盖所有担保物权类型的顺位规则;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面,努力使取回权向优先受偿权靠拢。分散式继受的优势是易于接受,但弊端是忽视了两个重点领域的规范整合,分别是购置融资担保领域与权利担保领域。为实现法律内在体系的融贯性,在购置融资担保领域应进一步弱化取回权,做到所有权保留、直租型融资租赁与购置款抵押权的体系化适用;在权利担保领域,应尽力实现登记型权利担保与动产抵押的规范统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功能主义 分散式继受 购置融资担保 权利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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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担保人的抗辩权体系 被引量:12
11
作者 李运杨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29-43,共15页
基于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可为第三担保人建立完备的抗辩权体系。基于从属性,第三担保人原则上可向担保权人主张债务人享有的各种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执行时效抗辩权,但不包括涉及债务人支付不能风险的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 基于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可为第三担保人建立完备的抗辩权体系。基于从属性,第三担保人原则上可向担保权人主张债务人享有的各种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执行时效抗辩权,但不包括涉及债务人支付不能风险的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全部或部分消灭债务的形成权但不行使时,第三担保人基于从属性享有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权。这样的形成权不仅包括撤销权、抵销权,而且包括解除权、减价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第三担保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形成权的,担保人不得主张抗辩权。基于一般补充性,第三担保人享有催告抗辩权,其可区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基于特殊补充性,第三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先抵销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本质上是先执行抗辩权,原则上仅一般保证人享有,例外情况下物上保证人也可主张。先抵销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单方对主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时应先通过抵销实现债权,否则第三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原则上只能由一般保证人享有不同,先抵销抗辩权适用于所有第三担保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担保人 抗辩权 从属性 补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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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移转从属性及其例外——以中徳比较为视角 被引量:14
12
作者 李运杨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第2期18-28,共11页
担保从属性是指担保权的从属性,而非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作为担保从属性的类型之一,移转从属性既适用于意定债权让与,也适用于法定债权让与。在意定债权让与下,移转从属性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但可通过对物上保证... 担保从属性是指担保权的从属性,而非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作为担保从属性的类型之一,移转从属性既适用于意定债权让与,也适用于法定债权让与。在意定债权让与下,移转从属性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但可通过对物上保证人的通知义务予以缓和。法定债权让与及其移转从属性的认可在共同担保和连带债务场合会产生广泛的体系效应。为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中国担保物权制度应进一步缓和担保的从属性,允许不动产抵押权在债权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被善意取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移转从属性 意定债权让与 法定债权让与 流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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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从属性的类型及其突破 被引量:3
13
作者 李运杨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53-164,共12页
作为一种在担保权与所担保债权之间建立同步性的法定机制,从属性使担保权在设立、处分、范围、抗辩及消灭五个方面均依赖于所担保债权,但从属性是一个开放的结构性原则,这五个方面的从属性均可因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被突破。在... 作为一种在担保权与所担保债权之间建立同步性的法定机制,从属性使担保权在设立、处分、范围、抗辩及消灭五个方面均依赖于所担保债权,但从属性是一个开放的结构性原则,这五个方面的从属性均可因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被突破。在担保权设立时,当事人可为尚未成立的将来债权设立最高额担保或一般担保。担保权设立后,当事人对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处分均可不及于担保。担保权的担保范围可以大于或小于主债权的数额,当将主债权之外的从债权纳入担保范围时应基于担保权的不同类型分别认定。为实现担保目的或保护担保人,担保人可得主张的抗辩权亦有别于主债务人实际享有的抗辩权。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担保主债权消灭时担保权可以不消灭,反过来,所担保主债权未消灭时担保权也可以消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属性 从属性的类型 从属性的突破 担保范围 担保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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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进入我国司法实践的一种宏观反思——现状、局限及对策 被引量:3
14
作者 李运杨 尹艳丹 《法律方法》 CSSCI 2011年第1期315-326,共12页
近年来,我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多是对外国理论的引进与梳理,结合我国国情的研究相对较少。法律方法进入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着外部局限与内部局限。外部局限涉及审判独立问题,内部局限涉及法官的个案解释权、法律方法知识储备、载体以及激... 近年来,我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多是对外国理论的引进与梳理,结合我国国情的研究相对较少。法律方法进入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着外部局限与内部局限。外部局限涉及审判独立问题,内部局限涉及法官的个案解释权、法律方法知识储备、载体以及激励等问题。为了使法律方法更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要针对外部和内部局限分别建立并完善一系列制度,为法律方法的运用提供制度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方法 司法实践 外部局限 内部局限 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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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学解读 被引量:1
15
作者 李运杨 《人大法律评论》 2011年第1期45-62,共18页
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从经济学角度看,最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等于所造成之损失,即所谓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加害人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小于1,所以补偿性损害赔偿存在威慑不足的缺陷。为弥补该缺陷... 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从经济学角度看,最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等于所造成之损失,即所谓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加害人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小于1,所以补偿性损害赔偿存在威慑不足的缺陷。为弥补该缺陷,有必要适当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所以,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之外,又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除弥补威慑不足的缺陷外,惩罚性损害赔偿还具有惩罚加害人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偿性损害赔偿 威慑 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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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16
作者 李运杨 《天津滨海法学》 2011年第1期123-134,共12页
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等于所造成之损失,即所谓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但由于侵害人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小于1,所以补偿性损害赔偿存在威慑不足的缺陷。为弥补该... 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等于所造成之损失,即所谓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但由于侵害人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小于1,所以补偿性损害赔偿存在威慑不足的缺陷。为弥补该缺陷,有必要适当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所以,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之外,又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偿性损害赔偿 威慑 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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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立法中的功能主义:缘起、内涵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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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杨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22-138,共17页
动产担保立法存在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两种思路,二者的实质区别体现为立法者如何认定担保物权及相应的担保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动产担保立法中的功能主义缘起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这与美国当时盛行的现实主义法学与法典化运动一脉... 动产担保立法存在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两种思路,二者的实质区别体现为立法者如何认定担保物权及相应的担保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动产担保立法中的功能主义缘起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这与美国当时盛行的现实主义法学与法典化运动一脉相承,但原始动因却根源于商事活动对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的迫切需求。功能主义立法的内涵是统一的担保物权概念,其与欧陆民法基于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将各式各样的债务关系统摄到债权概念之下有异曲同工之处。功能主义不仅要统一对待所有权担保与定限物权担保,以实现非典型担保的典型化,还要打通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壁垒,以实现典型担保的统一化。作为统一担保物权概念的延伸,功能主义还统一对待所有的“动产性财产”,以消除动产担保与权利担保之间的隔阂。现代国际动产担保示范立法均继受了功能主义,但继受程度不一。我国民法典对功能主义的继受是我国担保立法承认动产抵押并不断扩展其适用范围的逻辑发展,有其必然性,但有损法典的体系性。我国民法典中的动产担保制度相较于民法典的本来面貌存在功能主义过度的弊端,但相较于现代化动产担保立法,却留有功能主义不足的遗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功能主义 形式主义 非占有型动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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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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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杨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19-132,194,195,共16页
在“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顺位规则之外,《民法典》第416条为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规定了“公示在后,效力在先”的超级优先顺位规则,其初衷是对抗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但由于登记宽限期的设置,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范围在逻... 在“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顺位规则之外,《民法典》第416条为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规定了“公示在后,效力在先”的超级优先顺位规则,其初衷是对抗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但由于登记宽限期的设置,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范围在逻辑上得以扩展。基于登记对抗效力的溯及性及顺位规则的体系性,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还得对抗宽限期内在先公示的固定担保物权人、宽限期内在先产生的非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的抵押物受让人以及宽限期内在先产生的执行债权人、破产管理人。为纯化与简化顺位规则,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法律适用不应考虑竞存权利人的善意恶意。购置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顺位并非没有限制,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不仅要劣后于民事留置权,还应劣后于建筑工程承包价款优先权、购置物上原本负担的抵押权。当多个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竞存时,宜按债权比例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权 超级优先顺位 宽限期 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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