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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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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玉洁 王涵静 +1 位作者 陈彦瑜 李铖彦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4年第17期35-39,共5页
梳理各地入市规范性文件可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制度建构匮乏,致使实践工作障碍颇多,法律构造亟待完善。依所有权取得途径,入市主体应分为法定代行主体和入市实施主体,前者包含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后者包括乡镇政... 梳理各地入市规范性文件可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制度建构匮乏,致使实践工作障碍颇多,法律构造亟待完善。依所有权取得途径,入市主体应分为法定代行主体和入市实施主体,前者包含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后者包括乡镇政府与资产管理公司。其中,集体经济组织应为最适格主体。而从功能定位与实践情况来看,各主体在入市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据改革目标应从以下方面完善入市主体制度:一是要明晰基本概念;二是在法定代行主体层面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与建设,完善村委会作为代行主体的监管机制;三是在入市实施主体层面明确适格委托主体和委托适用范围,明确乡镇政府的角色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主体 法定代行主体 入市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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