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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毁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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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锡政 袁益民 《林业与生态》 2010年第9期28-28,共1页
绥宁县武阳镇毛坪村村民唐美菊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0年3月18日12时许,唐美菊拿起镰刀来到本村“王芳屋场”,先将责任田坎上的茅草砍倒后,又用打火机点燃茅草。由于天晴、风大,火苗窜至山中,引发了森林火灾。
关键词 失火罪 判刑 毁林 有期徒刑 森林火灾 绥宁县 打火机 茅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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