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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须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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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麦运
王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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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焦作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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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税务》
1998年第5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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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税务机关应如何正确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呢?笔者认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做到合法有据,具体讲,应注意四个方面: 首先,必须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税收征管法》第49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是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以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除此以外,税务机关内设机构、负有代扣代缴、代征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代理机构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其次,处罚必须有依据。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时,应按照“章、节、条、款、项、目”的顺序能细则细,不能笼统地写为“根据税法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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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行政处罚
纳税人
税务机关
行政处罚法
税务代理机构
执法主体资格
以自己的名义
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
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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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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