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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汪庆龙的行为应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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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龙寰
张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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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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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89年第5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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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被告人汪庆龙(男,35岁,农民),1987年12月6日,汪在辽宁省海城市荒岭摩托车交易市场,与卖主赵某达成以4750元买卖日水产铃木125型摩托车协议后,故意付给卖主4650元钱。赵某点钱后说少100元,被告人否认。为此,卖主将钱全部退还给被告人清点。被告人接钱后当卖主的面假意点钱,乘其不备,从中抽出2100元。点后谎称确实少付100元,顺手掏出事呢准备好的100元钱补上,将钱交给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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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铃木
辽宁省海城市
欺骗手段
犯罪分子
侵犯财产罪
民事欺诈
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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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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