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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合法驾驶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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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嘉树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13-21,共9页
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人是否能对合法驾驶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存在较大分歧,因合法驾驶人身份不同而往往得出不同结论。分歧根源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权限制对象规定不明,欲充分解释首先应确定限制行权的理论基础。现有的两种学说“保险利益”... 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人是否能对合法驾驶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存在较大分歧,因合法驾驶人身份不同而往往得出不同结论。分歧根源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权限制对象规定不明,欲充分解释首先应确定限制行权的理论基础。现有的两种学说“保险利益”说与“共同荷包”说分别存在过于宽泛或者过于狭窄的问题。基于现有学说的不足提出“同向利益”说,即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同向性利益为标准加以判断。具体而言,应对合法驾驶人加以类型化,包括无偿关系中的合法驾驶人、无因管理中产生的合法驾驶人、缔约过程中的合法驾驶人以及有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驾驶人,有偿法律关系又因交易标的不同而应进一步区分为以物的交付为标的与以服务的提供为标的两种类型,并以上述标准依次分析,以求得具体结论,厘清裁判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 合法驾驶人 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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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思维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认定——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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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嘉树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2年第2期135-183,共49页
针对《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认定问题,司法实践状况不容乐观,总体而言裁判上缺少科学的认定方法。既有研究对特殊类型财产进行了概念化的初步尝试具有一定启发性,但却存在严重逻辑问题,有动摇外在体系之... 针对《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认定问题,司法实践状况不容乐观,总体而言裁判上缺少科学的认定方法。既有研究对特殊类型财产进行了概念化的初步尝试具有一定启发性,但却存在严重逻辑问题,有动摇外在体系之嫌。在“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确立过程中存在着穷尽特征的困难,立法上呈现出概念空洞化之危险倾向,而在司法裁判中则存在着以“归属”替代“涵摄”的现象。本文认为应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作为类型予以考察。作为“规范性的现实类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系立法者对准外观的描述,包含了“具有人身意义”“特定性”“有体物”三项特征。在标准外观背后,立法者的评价观点在于对安全与自由之平衡。认定案涉客体能否归入该类型实际上是基于评价观点从整体上把握其与标准外观的相似性。首先,司法者应考察特定事实,获得案涉客体之整体图像。其次,可利用既有实践中的三类典型案型及其规则网络进行判断。最后,就超越典型案型的疑难案件而言,认定工作有赖于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对于最终余留的裁判空间,在排除明显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客体后宜做肯定性评价,防止出现有违实质正义的裁判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类型思维 规范性的现实类型 评价观点 整体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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