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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之债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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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梓潇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20-141,共22页
债权让与同物权让与相似,既有让与基础关系,又有权利变动,但理论和实践却往往忽视了债权变动的“类似物权”的特点,导致裁判观点不一致,裁判效果不佳。从性质上看,债权让与属于无因的双方处分行为。物权的绝对性是物债二分体系下的必然... 债权让与同物权让与相似,既有让与基础关系,又有权利变动,但理论和实践却往往忽视了债权变动的“类似物权”的特点,导致裁判观点不一致,裁判效果不佳。从性质上看,债权让与属于无因的双方处分行为。物权的绝对性是物债二分体系下的必然结果,公示对抗模式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联系才能与物权法体系兼容,而债权让与既不适用善意取得,也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持公示对抗,因此不适用公示对抗模式。登记生效模式是理论和实践上最佳的债权变动模式,既符合充分公示和登记能力的要求,也是保障受让人和转让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其适用不会与《民法典》第546条的通知制度相矛盾,长期来看会使得该制度逐渐式微。登记生效模式应适用于所有的债权让与,即采取债权变动一元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债权变动 登记生效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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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失权制度的解释与完善——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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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梓潇 《研究生法学》 2023年第4期111-128,共18页
股东失权制度和股东除名制度是规范目的和规范对象完全不同的两个制度,应在概念上清晰区分。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46条和《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51条都是股东失权制度而非股东除名制... 股东失权制度和股东除名制度是规范目的和规范对象完全不同的两个制度,应在概念上清晰区分。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46条和《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51条都是股东失权制度而非股东除名制度。股东失权制度的法教义学依据是合同的解除制度,是合同解除制度在公司和股东的出资关系中的特别法,股东失权制度未明确的问题应适用合同解除及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规则。《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的决议主体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应予认同;规定公司有发出失权通知的权利而非义务,有违背股东实质平等之嫌,但在价值衡量下应予认可。同时,限权制度亦有必要保留;股东失权时点应改为通知到达时而非通知发出时;股东失权后的法效果应依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一般原理进行解释,应明确股东负有返还未缴纳出资部分股份的股利及其他收益的义务,亦应明确公司对股东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失权 合同解除 决议主体 股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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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立德树人融入法学实践教学的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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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梓潇 《中国高等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46-48,共3页
法学院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思政课是不可替代的主渠道,实践教学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阵地要积极构建把立德树人深度融入实践教学的制度保障体系、教学内容体系、协同育人体系、教学评价体系,以更好地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关键词 立德树人 法学实践教学 法治后备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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