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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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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益娇 《哲理(论坛版)》 2010年第3期137-139,共3页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能扩张运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事项是现今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个争议热点,对于该问题国际仲裁和国内外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中国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晚近中...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能扩张运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事项是现今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个争议热点,对于该问题国际仲裁和国内外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中国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晚近中国在接受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管辖方面经历了从谨慎地接受管辖到全盘接受管辖两个阶段,从而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是投资者可否引用旧式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紊款享受新式双边投资协定下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本文从中国签订新式双边投资协定的新特点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中适用将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中国应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条约中明确例外原则和排除例外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边投资协定 最惠国待遇 ICSID 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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