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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法下公司利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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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禹瞳 《时代人物》 2020年第15期199-199,共1页
在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利益并没有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常常将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混为一谈。在相关的案件中,法官也没有对公司利益的具体内容做出有效的回应和界定,这种偏差使公司利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在进行公司利益的... 在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利益并没有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常常将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混为一谈。在相关的案件中,法官也没有对公司利益的具体内容做出有效的回应和界定,这种偏差使公司利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在进行公司利益的维权工作时也找不到统一的维权标准,因此必须建立对公司利益保护的有效机制,明确公司利益的具体内容,探讨出更多保护公司利益的有效举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利益 公司财产 公司法 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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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现代化之基本路向——传统的自我调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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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伊 杜禹瞳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31-37,共7页
中国法制现代化启程于清末,其间构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雏形。自此,中国法律体制受之于现代性之指引,移植与继承成为构建现代法制体制的主要方式。当代中国法制构建不再如清末民初一般,不再惧于西方列强之压迫。它通过百余年的法制探索,... 中国法制现代化启程于清末,其间构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雏形。自此,中国法律体制受之于现代性之指引,移植与继承成为构建现代法制体制的主要方式。当代中国法制构建不再如清末民初一般,不再惧于西方列强之压迫。它通过百余年的法制探索,构建了具有本土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方面必须根植于传统之中,另一方面应顺应现代化之需求。但“现代性”并非由本土文化萌发,它缘起于西方文明。因之,传统进行自我调适以求适应法律现代化之趋势。同时,“现代性”须经传统的锻造而适之于中国法律发展。本文以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为脉络,对近代与当代法制体系进行纵向比较,以此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中国传统自我调适之成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现代化 传统 自我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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