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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情节严重”规定亟待明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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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崇领 王兰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X期57-58,共2页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客观方面以违反《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客观方面以违反《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其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二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三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四是使用禁用的方法。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如聚众非法捕捞的,捕捞数量巨大的,多次非法捕捞的,非法捕捞后果严重的,抗拒管理的,等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严重” 非法捕捞 水产品 水产资源 保护条例 《渔业法》 有期徒刑 客观方面 行为表现 禁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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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应予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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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崇领 庞明山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7S期59-60,共2页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1998年6月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它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发现<规定>第三...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1998年6月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它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发现<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不尽完善之处,建议对其予以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中国 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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