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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出台《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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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张华 《江淮》 2004年第11期39-39,共1页
近期池州市贵池区出台了《池州市贵池区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区委管理的干部,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人民... 近期池州市贵池区出台了《池州市贵池区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区委管理的干部,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给党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问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贵池区 领导干部 池州市 不良影响 人民群众利益 履行职责 工作效率 党政机关 工作秩序 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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