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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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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雄壬 《嘉应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39-42,共4页
通过论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及必要性,针对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金融机构独立承担责任的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快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合理选择存款保险的制度安排防范银行业的道德风险、完... 通过论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及必要性,针对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金融机构独立承担责任的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快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合理选择存款保险的制度安排防范银行业的道德风险、完善金融风险评价和预警机制等一系列措施来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维护金融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机构 市场退出 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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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简政放权与宏观调控法治化
2
作者 杨雄壬 陈婷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8期19-22,共4页
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是通过政府向社会和市场放权,以及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分权,以此来解决政府与市场、社会,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也应当遵循简政放权的思路,总要求是放权于市场和社会。具体讲,一是中央... 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是通过政府向社会和市场放权,以及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分权,以此来解决政府与市场、社会,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也应当遵循简政放权的思路,总要求是放权于市场和社会。具体讲,一是中央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在决策时,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及宏观调控的目标进行分权;二是各级政府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权,并明确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三是各个市场主体也要按照"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在"固定规则"的约束下进行"相机抉择",从而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简政放权 分权与赋权 宏观调控 市场主体 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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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优先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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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雄壬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51-55,共5页
优先股作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国家持股方式,能够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边界,改变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现状。通过完善优先股的市场准入、企业国有资产价值的确定、优先股的定价等程序,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与优先股的发行价1:1的方... 优先股作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国家持股方式,能够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边界,改变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现状。通过完善优先股的市场准入、企业国有资产价值的确定、优先股的定价等程序,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与优先股的发行价1:1的方式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优先股,并在制度上明确优先股、可转化优先股以及优先股发行数量上限等,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 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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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让与担保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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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雄壬 郭萍蓉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27-30,共4页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我国民商事法律中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认可,学术界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议。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似让与担保的案例以及更好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以下简称《解释》...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我国民商事法律中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认可,学术界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议。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似让与担保的案例以及更好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以下简称《解释》第24条)的规定,本文结合让与担保制度的特征、要件及国内部分让与担保的案例和《解释》第24条之相关规定,讨论《解释》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以及其与让与担保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从而得出结论:《解释》第24条之规定并非是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把握,以更好的解决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担保 担保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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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户籍制度改革与公民基本权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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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婷 杨雄壬 《集宁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55-58,共4页
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公民的文化、经济社会权益平等、完善政治参与权及保障公民迁徙自由。该文从我国二元户籍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入手,谈论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改变。户籍制度改革保障了宪法所要求的平等、... 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公民的文化、经济社会权益平等、完善政治参与权及保障公民迁徙自由。该文从我国二元户籍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入手,谈论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改变。户籍制度改革保障了宪法所要求的平等、公平、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籍改革 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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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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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雄壬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60-66,共7页
基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传统的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基础的委托代理理论,在该类型公司治理过程中演变为"作为大股东的经营者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导致内部人员控制问题突出,中小股东的利益极易受到大股... 基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传统的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基础的委托代理理论,在该类型公司治理过程中演变为"作为大股东的经营者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导致内部人员控制问题突出,中小股东的利益极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出现了某种紧张关系。为了缓解这种紧张关系,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总经理和董事长的人选上,应当避免"二职合一",并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及完善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上市 公众公司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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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重整制度的价值及其完善
7
作者 白伟冰 杨雄壬 《法制与经济》 2021年第12期108-114,共7页
我国《企业破产法》尚未对预重整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随着我国预重整实践的不断深入,预重整制度的优势愈发明显,越来越成为困境企业脱困的有效方式,在我国被广泛应用。预重整制度具有兼具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保障困境企业脱困、有利于... 我国《企业破产法》尚未对预重整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随着我国预重整实践的不断深入,预重整制度的优势愈发明显,越来越成为困境企业脱困的有效方式,在我国被广泛应用。预重整制度具有兼具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保障困境企业脱困、有利于缓解当地政府的维稳压力等优势,预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层面缺位、信息披露要求不明确、缺乏对预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审查、缺乏对预重整阶段债务人的“破产保护”、二次表决、“破产重整”企业税务处理、预重整程序中介机构身份定性等问题,为此提出几点建议:1.在立法层面确立预重整制度,2.明确各方角色定位,3.建立预重整期间信息披露制度,4.明确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坚持的原则,5.建立预重整期间债务人保护机制,6.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7.税收及政策扶持,8.明确预重整程序中介机构身份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困境企业 预重整 重整程序 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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