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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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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冈正章 郭布 罗润麒 《环球法律评论》 1981年第5期58-60,共3页
一、问题所在审判官根据证据形成关于有无事实的心证,并据此来认定事实。这样,就把使审判官获得关于有无事实的一定心证,或审判官所获得的这样心证形态,叫作证明。证明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特别是从需要用何种方法和程序进行证明这方... 一、问题所在审判官根据证据形成关于有无事实的心证,并据此来认定事实。这样,就把使审判官获得关于有无事实的一定心证,或审判官所获得的这样心证形态,叫作证明。证明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特别是从需要用何种方法和程序进行证明这方面来分类和区分,则有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二种。这种区别是1926年由德国迪茨恩首先提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由证明 新刑事诉讼法 证明对象 审判官 证据调查 认定事实 犯罪事实 证据力 调查证据 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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