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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犯罪体系论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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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宫孝明 冯军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12-117,共6页
“犯罪体系”是为了制作和完善刑法总则而存在的。“共犯论是体系论的试金石”,“犯罪体系”是随着有关共犯论的现实需要而变迁的,不存在超越历史和社会的不变的“犯罪体系”。提倡“从问题的思考转向体系的思考”,努力探索使各个事案... “犯罪体系”是为了制作和完善刑法总则而存在的。“共犯论是体系论的试金石”,“犯罪体系”是随着有关共犯论的现实需要而变迁的,不存在超越历史和社会的不变的“犯罪体系”。提倡“从问题的思考转向体系的思考”,努力探索使各个事案的结论达致妥当的犯罪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体系 共犯 体系思考 犯罪 日本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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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的解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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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宫孝明 赵莉 《金陵法律评论》 2011年第1期103-110,共8页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及其内容(一)'法的支配'与'人的支配'中国战国时代的思想家韩非子曾说过'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且三国时的诸葛孔明挥泪斩马谡,也是因马谡犯了军事谋略上的错误,这些体现了即使是权力者...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及其内容(一)'法的支配'与'人的支配'中国战国时代的思想家韩非子曾说过'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且三国时的诸葛孔明挥泪斩马谡,也是因马谡犯了军事谋略上的错误,这些体现了即使是权力者身边的红人,但只要犯了罪就应当受到处罚的精神。该观点是以与犯罪相应的刑罚是由客观的规则即法来规定为前提,因此,这同近代的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法定主义)是相通的。即,不是奉行将罪与罚交由当时的执政者、权力者进行判断的'人的支配'('人治'),而是奉行,将罪与罚交由客观规则即法来判断的'法的支配'(法治)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自由主义 国家公务员法 刑罚 犯罪行为 日本刑法 性行为 处罚 民主主义 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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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和犯罪体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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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新新(译) 《交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2期55-65,共11页
日本的阶层犯罪体系理论取道德国,其经历了从贝尔纳体系向李斯特体系的转变。相应地,日本的构成要件论也经历了特别构成要件和一般构成要件的分歧。同时,日本的刑事立法中也存在与其理论体系相龃龉的现象。这也是导致理论以及实务中问... 日本的阶层犯罪体系理论取道德国,其经历了从贝尔纳体系向李斯特体系的转变。相应地,日本的构成要件论也经历了特别构成要件和一般构成要件的分歧。同时,日本的刑事立法中也存在与其理论体系相龃龉的现象。这也是导致理论以及实务中问题产生的原因。鉴于此,有必要从以下两方面明确探讨犯罪论体系的实际意义:第一,区分刑法上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诉讼法上的“构成犯罪的事实”;第二,在刑事政策上,具有采纳阶层体系的必要性。如果刑法不采纳政策上的“保安处分”,只注重刑罚这一法效果的话,只要坚持“责任主义”,“要件体系”也是行得通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 阶层体系 要件体系 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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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意义对比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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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宫孝明 张晓宁 付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95-200,共6页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造成了刑法理论的巨大分野,其主要分歧在于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等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但在笔者看来,两者对立的实质在于对"规范...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造成了刑法理论的巨大分野,其主要分歧在于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等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但在笔者看来,两者对立的实质在于对"规范违反"的不同理解。刑法应守护的是包含"市民的隐私神圣不可侵犯"等规范在内的、定着于社会中的规范。并且,作为违法性阻却的违法论中的"违法性"应是,在行为有法益侵害或其目的性时,仍然能够说明该行为的正当化的原理。这种正当化原理也应源自定着于社会中的规范,对该规范的违反将有害于社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法益 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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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无)价值论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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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宫孝明 张小宁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6-22,共7页
虽然"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是对立的,但真正对立的是对于"违反规范"这一涵义的不同理解。原因在于:"行为"实际上包含广义的"结果"。因此,"结果无价值论"不需要以... 虽然"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是对立的,但真正对立的是对于"违反规范"这一涵义的不同理解。原因在于:"行为"实际上包含广义的"结果"。因此,"结果无价值论"不需要以"法益侵害说"为前提,而应当以"规范违反说"为前提。将"行为无价值论"与"规范违反说"做同等看待的观点是错误的。关于"违反规范",应当以行为的实行为基础,此处所说的"行为"包含广义的"结果",即外界的变动。只有引发外界变动的客观行为才可能违反社会规范,构成犯罪。所以,"结果无价值论"也应当与这种客观主义相契合。"结果"不同于"法益侵害",与其执着于"法益侵害",不如直接重视构成要件该当结果。既然只有在构成要件该当结果客观地归属于具体的行为人时,犯罪才可能成立,那么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客观归属论"便是最为合适的了。日本刑法学将"客观归属论"视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补充,这不仅不符合德国学者提出"客观归属论"的初衷,也是对该理论的错误定位。"结果无价值论"应当以"客观归属论"为前提。在参与自杀或自伤的事例中,是否构成不法的结论将会因参与人的不同而有异,所以,"结果无价值论"还需要以"人的不法论"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规范违反说 客观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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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体系论再考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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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宫孝明 张小宁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566-579,共14页
一、论述犯罪体系的意义 本文旨在再次研讨、论述刑法学中的“犯罪体系”的意义,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日本的犯罪体系论进行讨论。
关键词 犯罪 刑法学 比较法 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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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的意义 被引量:6
7
作者 松宫孝明 张小宁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77-85,共9页
德日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三阶层体系主要源自对如下两个问题的解决:(1)超法规的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的认可与限制;(2)为了认定针对没有责任的人也可以构成共犯,不能将责任能力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一个国... 德日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三阶层体系主要源自对如下两个问题的解决:(1)超法规的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的认可与限制;(2)为了认定针对没有责任的人也可以构成共犯,不能将责任能力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一个国家的刑法或刑法理论无需解决上述两个问题,那就不一定要采用德日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三阶层体系。而在共犯从属形式的问题上亦同。如果一个国家的刑法典中并未规定"构成性身份犯"与"加减性身份犯",那么,"统一性正犯概念"与"夸张从属形式"也是可以适用的。中国刑法学以及承担未来使命的年青一代应着眼于本国刑事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来做出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论体系 超法规的阻却事由 共犯从属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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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机能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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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宫孝明 张小宁 《刑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2期33-53,共21页
自从贝林依据构成要件创立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以来,刑法学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承担着"故意规制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违法性推定机能"以及"诉讼法机能"四项机能,此外,"责任推定机能&qu... 自从贝林依据构成要件创立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以来,刑法学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承担着"故意规制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违法性推定机能"以及"诉讼法机能"四项机能,此外,"责任推定机能"也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可。而在处理共犯问题时,构成要件还会发挥"明示共犯的从属对象的机能"。但是,严格来说,在一种犯罪论体系中,是无法期待构成要件同时发挥上述六项机能的。例如,在将"故意"视为责任要素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虽然可以发挥"故意规制机能",但却不能承担"犯罪个别化机能"与"责任推定机能"。而如果认可主观性违法要素的话,那么"故意规制机能"也不得不打个折扣。因此,在将"故意"视为责任要素并认可"目的"等主观性违法要素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实际上仅承担"违法性推定"与"明示共犯的从属对象"两项机能。与之相对应,"不法(违法的构成要件)·责任"的犯罪论体系是颇为有益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 机能 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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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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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宫孝明 钱叶六 《刑事法判解》 2012年第1期51-65,共15页
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既遂、共犯及结果加重犯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具有'条件关系'为前提条件。条件关系的发现应是条件公式和合法则的条件公式等的并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虽有条件关系,但在其间介入了他人的... 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既遂、共犯及结果加重犯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具有'条件关系'为前提条件。条件关系的发现应是条件公式和合法则的条件公式等的并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虽有条件关系,但在其间介入了他人的故意的'正犯'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场合,不能就该结果回溯性地追究背后的行为人的责任('溯及禁止'论)。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具充分性,超越因果关系的客观归责论具有妥当性。客观归责的具体基准有:(1)创出了某法条的构成要件(或者共犯类型)所预定的'不被允许'的危险;(2)被创出的不被允许的危险在结果中得到实现;(3)发生的结果位于该构成要件(或者共犯类型)的射程范围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果关系 条件公式 合法则的条件公式 相当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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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的着手”的判断标准——形式的客观说再提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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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文(译)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84-99,共16页
关于“实行的着手”的“形式的客观说”的根源,“弗兰克公式”将“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开始”作为“实行的着手”。在这种现象形态中,将单纯结果犯中的“实行的着手”的标准与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的标准区分开,“密接性”标准的... 关于“实行的着手”的“形式的客观说”的根源,“弗兰克公式”将“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开始”作为“实行的着手”。在这种现象形态中,将单纯结果犯中的“实行的着手”的标准与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的标准区分开,“密接性”标准的根源“必然的共属性”以单纯结果犯为考虑对象。与此相对,在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不需要“必然的共属性”即“密接性”,“实行的着手”在手段行为开始时即被认可。“实质的客观说”是以“攻击开始”和“危险性”等标准对密接性进行补充判断。从这一点来看,“形式的客观说”和“实质的客观说”具有互补性。此外,在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在判断是否为手段时也有使用实质性标准的余地。在“实质的客观说”中,需要“明确存在”“导致既遂的客观危险性”。在作为手段特定型犯罪的诈骗罪中,“实行的着手”并不是作为手段的“欺骗”行为的密接行为,而是“欺骗”的开始即为着手。另一方面,在将“窃取”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的盗窃罪中,对于“实行的着手”来说,接近客体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在“偷梁换柱”案件中,欺骗被害人、制造财物占有空隙阶段对窃取行为而言是必要的,如果只是通过电话被骗,则不能认定“实行的着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未遂 实行的着手 形式的客观说 实质的客观说 密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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