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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司法之翼”,守护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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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艺杰 林修猛 颜丽月 《福建教育》 2016年第17期21-22,共2页
2013年至2015年,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案总人数154人,其中漳州台商投资区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47人,占比30.6%。通过调查发现,由于家庭教育缺失、社会不良现象影响、社会帮扶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外来务工人员子... 2013年至2015年,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案总人数154人,其中漳州台商投资区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47人,占比30.6%。通过调查发现,由于家庭教育缺失、社会不良现象影响、社会帮扶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系统,进而造成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增多,这种情况较大程度地影响了当地社会经济的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来务工人员 台商投资区 未成年子女 社会不良现象 教育缺失 支持系统 取保候审 相对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 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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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的思考--以一起涉10万余株金毛狗蕨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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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修猛 杨伟清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12期52-55,共4页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司法保护,对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时,要加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确保犯罪人员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要加大国家重点保...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司法保护,对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时,要加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确保犯罪人员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要加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监督力度,以“我管”促“都管”,督促行政机关共同解决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难题,完善制度机制,实现惩治生态犯罪和保护生态资源双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公益诉讼 生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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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审视:列席审委会对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作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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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修猛 许艺杰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8期22-26,共5页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过多关注列席审委会的法律监督属性,而忽视了其在个案中的价值功能:从每一起法院不采纳列席意见的个案当中汲...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过多关注列席审委会的法律监督属性,而忽视了其在个案中的价值功能:从每一起法院不采纳列席意见的个案当中汲取审判经验,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力,实现检法两家双贏共赢,这也是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内在本质。为此,检察机关应当摒弃意见被法院采纳而列席审委会的单一价值追求,从提高司法水平和能力的视角,审视列席审委会对提高自身办案质量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列席审委会 价值功能 办案质量 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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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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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修猛 黄燕苹 《福建法学》 2017年第4期70-73,共4页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参与司法活动,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工作。漳州市检察机关就此项工作探索出两种运行模式: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把社会力量引入少年司法过程;二是招募公益志愿者参与少年...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参与司法活动,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工作。漳州市检察机关就此项工作探索出两种运行模式: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把社会力量引入少年司法过程;二是招募公益志愿者参与少年司法过程。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一要做好司法志愿者介入少年司法的相关程序设计,二要拓展未成年人司法社区的职能,三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评价和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司法 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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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教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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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修猛 张小虾 《福建法学》 2016年第3期91-96,共6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发展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但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发展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但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帮教有待完善。只有吸收社会志愿者充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量,才能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帮教改造的初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犯 社区矫正 志愿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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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及排除规则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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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修猛 兰伟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6期74-77,共4页
关于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台湾地区以法官为审查主体,大陆以法官和检察官为审查主体。在审查模式的选择上,台湾地区通过建立鉴定人出庭及交互诘问等制度来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大陆按照证据“三性”原则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在... 关于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台湾地区以法官为审查主体,大陆以法官和检察官为审查主体。在审查模式的选择上,台湾地区通过建立鉴定人出庭及交互诘问等制度来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大陆按照证据“三性”原则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在刑事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上,台湾地区在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排除的情形之外,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陆以列举式的做法相对明确地规定了鉴定意见应当排除的情形,易于形成统一裁判标准。借鉴台湾地区相关经验,大陆应尽早构建更加科学严密的刑事鉴定意见审查质证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鉴定意见 审查模式 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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