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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的认定
1
作者
林前枢
林勤富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0期7-8,共2页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举债
合伙
他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主张权利
共同生活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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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的认定
1
作者
林前枢
林勤富
机构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0期7-8,共2页
文摘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举债
合伙
他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主张权利
共同生活
意思表示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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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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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的认定
林前枢
林勤富
《人民司法》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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