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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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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前枢 林勤富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0期7-8,共2页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举债 合伙 他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主张权利 共同生活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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