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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认村民小组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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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庶富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2期41-41,共1页
应确认村民小组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林庶富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分别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原来的生产队有的直接改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农村虽然起不了太大作用,但是在审判实... 应确认村民小组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林庶富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分别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原来的生产队有的直接改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农村虽然起不了太大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又往往碰到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民小组 民事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地位 合法权益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村民小组长 集体组织 民事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赔偿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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