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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资产担保规则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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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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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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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5期89-106,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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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法律构成与运用难题研究”(项目编号:22BFX077)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数据资产担保的法律构造与应用难题研究”(项目编号:MS-BS-2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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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资产以数据的法律定位为前提,满足宏观及微观经济核算的实质要求,从而具备成为担保财产之可能。但数据资产担保难以为当前担保制度所涵盖,数据资产在内容范围、存在形式、流通及价值实现上具有特殊性,无法以转移现实控制或简单登记圆满实现担保的权利变动,并应在担保设立后以担保人及第三方企业的继续利用为原则。基于以上前提构建数据资产担保的具体规则:主体方面,企业与自然人均可为担保权人,但自然人不可为担保人,事业单位不可为担保权人但可慎重为担保人,机关法人既不可为担保权人也不可为担保人;客体方面,能够追溯匿名化路径与数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能成为数据资产担保之客体;担保设立前应由数据交易所为数据资产提供价值评估报告,数据资产担保以在数据交易所登记平台登记时设立,以权利与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平台扩大登记公示范围,此“双重登记”中前者为“繁”,登记内容包括文字描述与代码描述,后者为“简”,仅以文字描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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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资产担保
数据交易
数据合理使用
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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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gital economy
data asset guarantee
data trading
reasonable use of data
rule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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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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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民法典》抵押物转让中的价值转变与坚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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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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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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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荆楚学刊》
2022年第6期67-76,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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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第406条一改抵押物转让中的抵押权人利益导向,变为物之流通导向,但该价值导向的转变并不意味着牺牲抵押权人利益,限制转让约定以及价金请求权的规定在抵押物转让的前后均坚守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但这类措施的效力与适用尚存在辨析空间。其中禁止转让约定因有违公序良俗之嫌而无效,应在转换后发生限制转让约定的效力,该约定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效力,并应根据抵押物的种类与登记系统的不同对受让人有条件地发生物权效力;我国未确立价金物上代位制度,《民法典》第406条中价金的性质应为价金请求权而非价金物上代位,在抵押权实现确有困难或受让人满足《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时价金请求权可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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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权
抵押物转让
限制转让约定
价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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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ransfer of collateral
agreement to restrict transfer
price claim
article 406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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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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