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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疏议》中见危不救行为及其立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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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丛瑜 林萃春 《辽宁警专学报》 2012年第6期1-4,共4页
以广东小悦悦事件为代表的众多见危不救行为,在全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引发了社会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关注。对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可以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如果可以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我们应该在立法上注意什么样的问题成为当前刑法学界... 以广东小悦悦事件为代表的众多见危不救行为,在全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引发了社会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关注。对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可以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如果可以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我们应该在立法上注意什么样的问题成为当前刑法学界亟需解决的现实热点问题。本文试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以《唐律疏议》中对见危不救行为的相关立法为切入点,并结合当今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将见危不救行为入刑,并从犯罪客体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意见以及在立法中应注意的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律疏议 见危不救 立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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