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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违约金的司法认定与调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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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冠儒 《人民司法》 2018年第34期93-96,共4页
实践中,信用卡违约金标准均以银行为主导而拟定,其约定是否过高、是否应当给予调整以及若认定过高应如何调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本文考证了我国银行业现行信用卡违约金标准的来源和依据,并通过2015年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实践中,信用卡违约金标准均以银行为主导而拟定,其约定是否过高、是否应当给予调整以及若认定过高应如何调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本文考证了我国银行业现行信用卡违约金标准的来源和依据,并通过2015年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整信用卡滞纳金的判决、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各大银行作出的相应调整,例证信用卡违约金是滞纳金的实质延续。以体系解释的方法,通过阐释高利贷的司法界限、借贷关系排斥高利贷、信用卡合同关系是借贷关系,从而推演出信用卡合同中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的总和不应构成高利贷。同时,以学界持普遍共识的违约金性质及调整方法为切入点,通过揭示信用卡特殊的盈利模式,明确信用卡违约金应予调整,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指出对信用卡违约金宜取的特定调整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业务 司法认定 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 司法实践 借贷关系 合同关系 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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