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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交付原则下交付的功能重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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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宗录
栾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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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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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56-65,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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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交付通常被称为公示方式,一般将其理解为外部展示的可识别性,这是基于物权为绝对权的对世性而做出的误解,物权的本质应为支配权。基于实现支配权效果的目的,在“名义加形式”物权变动逻辑结构中,交付的功能不在于公示也不在于证明或者确认合意的存在与效力,而在于其独立判定物权变动的依据。据此,“债权合意加交付”的物权变动模式应解释为,仅须借助债权合意的性质(名义)考察交付(形式)的目的,并将债权合意的效力排除出物权变动的要素,从而明确交付原则对于物权变动独立适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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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付
公示
名义加形式
物权变动
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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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livery
publicity
titulus-modus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
the factua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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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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