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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处仲裁规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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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树理(译) 梁晓莹() 《仲裁研究》 2020年第2期87-98,共12页
"孙杨案件"体育仲裁院上诉处仲裁庭的二审裁决与国际泳联内部反兴奋剂听证机构的一审裁决迥异,使外界对体育组织内部反兴奋剂听证机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怀疑加剧。与国际泳联的实践不同,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和2018年平昌冬奥会... "孙杨案件"体育仲裁院上诉处仲裁庭的二审裁决与国际泳联内部反兴奋剂听证机构的一审裁决迥异,使外界对体育组织内部反兴奋剂听证机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怀疑加剧。与国际泳联的实践不同,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和2018年平昌冬奥会上,国际奥委会将本由其纪律处罚委员会拥有的兴奋剂案件听证权力完全剥离,委托给了独立的第三方——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后者设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反兴奋剂处,临时负责奥运会期间的兴奋剂案件的一审听证程序。基于奥运会和冬奥会上的成功尝试,2019年1月1日起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设立了体育仲裁院新的常设机构——反兴奋剂处,专门负责兴奋剂案件的一审听证程序,或者一审听证与二审仲裁合并审理的程序。目前除国际奥委会之外,另有近10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处的强制排他性管辖权,由后者负责兴奋剂案件的听证以及作出处罚决定。这一新机制让体育组织与兴奋剂案件听证处罚主体相对分离,对保障运动员权利意义重大,将促进世界反兴奋剂工作的中立性、公正性、统一性。可以预见,在国际奥委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推动下,在各国运动员的呼吁下,其他的国际单项联合会如国际泳联迟早会接受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处对兴奋剂案件听证和处罚决定的统一集中管辖。截至2020年6月,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处一共有40多名仲裁员(完全独立于体育仲裁院上诉处的仲裁员),来自20多个国家(中国籍3名),审理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无法协商时由反兴奋剂处的主席指定)负责并作出处罚决定,运动员可以申请向社会公开听证,当事人不服裁决还可以上诉到体育仲裁院上诉处,申请二审仲裁;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以合并一审听证和二审的仲裁程序,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负责审理,裁决结果是终局的,不得上诉。为使国内体育界与法律界了解熟悉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处听证和仲裁程序这一新机制,译者翻译了其听证仲裁规则,①供大家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兴奋剂 听证 仲裁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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