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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立案后就应贯彻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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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木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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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8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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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遇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审判实践中,通常是到开庭时,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笔者认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的时间,应在决定立案并确定承办人员后,不应待开庭时才告知。因为有的当事人对回避制度不了解,并且若当事人在开庭时申请回避的理由充分,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开庭以前实际上已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显然有悖于回避制度。因此,应在案件受理后,确定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审判,从着手接触案件伊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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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双方当事人
书记员
审判人员
回避原则
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
组成人员
民事诉讼法
合议庭
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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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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