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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海事司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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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炳扬
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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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海海事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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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9年第1期5-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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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治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海事司法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海事司法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面临着如何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如何对涉外商事海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如何保护海洋环境,如何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化、法治化需求从而进一步提升海事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等问题。文章认为,海事司法要服务好"一带一路"就要健全和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确保海事法官能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完善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助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更好解决争端;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服务和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中外当事人解决纠纷多元化需求;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规则制定,努力提升海事审判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制度性话语权;加强海事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海事司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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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事司法服务
“一带一路”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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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1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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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发展与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述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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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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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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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39-4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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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就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申请再审的程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强化了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健全了执行机构,为解决"申诉难"、"执行难"两大社会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支持。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的个别事由、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执行异议的审查等方面亦存在有待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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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修改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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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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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破产程序中涉及船舶执行问题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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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炳扬
姚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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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海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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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1期14-2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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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深化经济改革的推进,通过破产程序让企业退出市场成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航运市场的持续低迷,使得航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屡见不鲜。由于船舶执行的专属管辖与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存在诸多冲突,导致破产程序开始后已被扣押的船舶如何处理在执行实践中引发分歧。本文从案件管辖、财产处置、受偿顺位等方面分析了破产程序中船舶执行的困境及产生的原因,并从法律原则、立法目的和社会效果等角度提出了解决破产程序中船舶执行问题的思路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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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
船舶执行
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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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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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船舶登记对抗制度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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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炳扬
张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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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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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31期57-6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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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立法模式选择上,我国采取了既不同于法国、日本的物权变动意思主义,也不同于德国的物权变动形式主义,创造了独具特色的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在法国和日本法中,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取得的物权不易为外界查知,故须配套适用登记对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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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登记对抗
制度
船舶
物权变动
当事人合意
立法模式
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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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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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提升海事司法能力 服务广西向海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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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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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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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审判》
2018年第14期108-10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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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强调:要打造好向海经济,释放“海”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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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能力
经济
广西
海事
服务
总书记
习近平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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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25
[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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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发挥海事司法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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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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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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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审判》
2019年第9期108-10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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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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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民营经济
职能服务
海事司法
经济社会发展
民营企业
座谈会
总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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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121.2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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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简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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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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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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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1993年第1期16-2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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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执行时不易把握,以致司法实践中,常存在着损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的情况。本文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略作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正确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有效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的前提。民诉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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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加诉讼
当事人
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
利害关系
民事责任
实体义务
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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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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