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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罰金刑和贖刑的演變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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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振紅(译) 楊旭審() 《简牍学研究》 2019年第1期-,共13页
據《嶽麓書院藏秦簡[貳]》,可得出如下公式:(貲一盾的錢價+貲二盾的錢價)×1/2=576錢=罰金一兩的錢價。罰金一兩不等於貲一盾。以贖耐爲4馬甲,贖死爲12馬甲爲依據,可推算贖劓、贖黥爲6馬甲,贖斬、贖腐爲8馬甲,贖城旦舂、贖鬼薪白粲... 據《嶽麓書院藏秦簡[貳]》,可得出如下公式:(貲一盾的錢價+貲二盾的錢價)×1/2=576錢=罰金一兩的錢價。罰金一兩不等於貲一盾。以贖耐爲4馬甲,贖死爲12馬甲爲依據,可推算贖劓、贖黥爲6馬甲,贖斬、贖腐爲8馬甲,贖城旦舂、贖鬼薪白粲爲10馬甲。漢代的罰金刑和贖刑無疑繼承秦律而來,藤田高夫主張罰金刑的來源與秦律無關,以及冨谷至主張貲罰和罰金刑分屬不同系統的觀點不能成立。贖刑在秦、漢律中以多種形態存在,包括正刑、换刑以及兩者兼而有之的性質。筆者不贊成冨谷至認爲漢文帝刑制改革後贖刑被吸收到勞役刑、水間大輔認爲被吸收到罰金刑的觀點。漢文帝刑制改革後的贖刑是在繼承秦至漢初刑罰體系的基礎上形成的。"罰金一斤"和"罰金二斤"不屬於罰金刑體系,而應屬於贖刑體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漢律 刑罰 罰金刑 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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