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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新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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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鹏
樊天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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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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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51-5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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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使用单位资金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担保手续,而是要从实质上进行分析,判断单位是否对资金失去控制。上市公司高管逃避财务监管,个人决定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的,属于"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它单位使用,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之间属于静态法条交叉竞合,在实行行为同时符合两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从一重处断。由于证券交易市场涉及证券、资金两种财产利益载体以及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两种保管空间,在认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层面,应根据其行为特点进行细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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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挪用资金罪
违规担保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挪用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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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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