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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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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樊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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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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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贸法律评论》
2019年第3期1-15,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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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网络环境下民事权利的侵权法保护研究”(项目批准号:18AFX016)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2017THZWYY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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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巨额充值、打赏的纠纷时有发生。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通过充值,与直播平台缔结的是买卖合同;通过打赏,则与主播成立了赠与合同。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在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实施的充值、打赏行为的效力应依照《民法总则》第144条、第145条以及《合同法》第47条加以判断。在民事诉讼中,须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未成年人是账户实际控制者及该实际控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客观证明责任,具体而言,需要从用户年龄、消费金额、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或追认三个方面进行证明。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未成年人可请求直播平台与主播返还相应款项。此外,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播平台与主播均负有先合同义务,违背其义务时须对对方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仅依赖司法救济不足以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难题,网络直播环境下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需要家庭、直播平台、立法与行政监管的协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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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直播
直播平台
主播
充值
打赏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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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ve Streaming
Live Streaming Platform
Live Streamer
Prepayment
Tipping
Civi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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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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