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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书记员序列与法官序列分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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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志雄
欧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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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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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2期40-41,3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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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记员工作历来都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书记员工作的方式、基本要求、质量标准等作了规定。如《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突出了书记员工作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特性就要求书记员应当具备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特殊素质,除了必须的政治素质、基本法律知识外,还要具有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在日本等一些国家就专门设立有书记官,独立从事书记工作。我国如何坚持书记工作的独立性,提高书记员队伍素质及工作质量和效率,应从我国国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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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书记员
审判工作
书记官
法官等级
序列
必要性
法院工作
人民法院
工作质量
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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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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