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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粮站违法为社会提供计量公证数据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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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其尔加甫 《监督与选择》 2006年第1期11-11,共1页
2003年3月18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M县质监局)稽查人员根据群众电话举报,依法对某粮站使用的一台SCS-60电子汽车衡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该粮站工作人员正在使用电子汽车衡为一装载煤的货车进行计量称重服务,以开收据的... 2003年3月18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M县质监局)稽查人员根据群众电话举报,依法对某粮站使用的一台SCS-60电子汽车衡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该粮站工作人员正在使用电子汽车衡为一装载煤的货车进行计量称重服务,以开收据的方式提供了计量公证数据,并收取现金25元,另外执法人员在该粮站电子汽车衡操作室内查到了对外计量称重服务的收费收据两本,两本收据开据日期为2003年3月17日至3月18日,收费金额合计为256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计量 公证 电子汽车衡 质量技术监督局 处罚 社会 违法 执法检查 稽查人员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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