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修订的食物标签条例,由1999年6月1日起,在香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包括急冻食物及一般保质期十八个月以上的食物,都必须附有适当的标签说明。售卖超逾[use by 或此日期前食用]之日期的食物,即属违法。另外,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修订的食物标签条例,由1999年6月1日起,在香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包括急冻食物及一般保质期十八个月以上的食物,都必须附有适当的标签说明。售卖超逾[use by 或此日期前食用]之日期的食物,即属违法。另外,任何人士未经许可擅自更改、除去或擦掉标签法例规定的食物标签资料,亦属违法。最高刑罚为入狱六个月及罚款五万元。展开更多
文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修订的食物标签条例,由1999年6月1日起,在香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包括急冻食物及一般保质期十八个月以上的食物,都必须附有适当的标签说明。售卖超逾[use by 或此日期前食用]之日期的食物,即属违法。另外,任何人士未经许可擅自更改、除去或擦掉标签法例规定的食物标签资料,亦属违法。最高刑罚为入狱六个月及罚款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