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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健康促进实现的法治保障——以“健康融入万策”框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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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亦文 王和民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9-170,共12页
在现代社会,健康是所有政策的综合结果,我国语境下的“健康促进”应解释为健康权的完整实现,其实现进路应运用“健康融入万策”框架,从“政策影响健康”走向“健康影响政策”。但目前健康融入万策在规范体系内的适用范围、具体机制等内... 在现代社会,健康是所有政策的综合结果,我国语境下的“健康促进”应解释为健康权的完整实现,其实现进路应运用“健康融入万策”框架,从“政策影响健康”走向“健康影响政策”。但目前健康融入万策在规范体系内的适用范围、具体机制等内容都存在未竟之处。健康融入万策是一种政策制定方式,规范体系应该为健康融入万策确定范式,其适用范围应分三个阶段逐步扩大。健康融入万策的规范体系应当至少包含政策论证制定机制、跨部门合作机制、健康审查机制和健康报告机制四大部分。政策论证制定机制应厘清行政组织的规范定位、明确政策制定的具体下位系统、构建信息共享的开放平台。跨部门合作机制应当包含公权力部门之间的合作系统及非政府主体的合作系统。健康审查机制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并引入健康影响评估。健康报告机制应通过规范予以制度化、明确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促进 健康权 健康融入万策 国家责任 跨部门合作 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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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分割的法理逻辑与规范适用
2
作者 武亦文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9-192,共14页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险法相关规则为具体分析工具。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包含积极财产的分割和潜在补偿的给付两部分内容。对于财产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为保险金,需结合保险标的归属和保费来源两项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的保险金分割与经济补偿规则。对于人身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包括保险金、退保现金价值、保单红利和投资收益,需区分保障型、储蓄型和投资型三种不同保险类型,并结合保险合同主体的不同构成、是否产生保险金、保费的不同来源、保险期间是否已完全经过等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具体存在哪些保险权益可供分割、如何予以分割以及如何给付经济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 保险权益分割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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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协议的反垄断豁免
3
作者 武亦文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20-34,共15页
共保协议具有固定价格型横向垄断协议的外观,其“统一承保、统一分配保费收入”及“统一保险合同”等约定也具备竞争损害效果,原则上应被视为垄断协议予以禁止,但由于保险共保体模式在分散特定风险方面不可替代的优势,其在一定条件下符... 共保协议具有固定价格型横向垄断协议的外观,其“统一承保、统一分配保费收入”及“统一保险合同”等约定也具备竞争损害效果,原则上应被视为垄断协议予以禁止,但由于保险共保体模式在分散特定风险方面不可替代的优势,其在一定条件下符合反垄断豁免要求。若要获得反垄断豁免,共保协议需满足承保的风险只能通过共保体模式才能有效分散、统一使用的保险费率与保险内容未超出合理范围、不存在其他反竞争的约定等三项条件。其中,共保协议豁免的风险范围应限制为巨灾风险、新型风险、系统性风险;保险费率范围应限制为不低于纯风险保费费率且不过分高于纯风险保费费率;保险合同内容应满足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的情形、不能导致消费者无法找到自己需要的保险条款和不能存在其他有碍消费者利益的条款等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共保体 共保协议 反垄断豁免 判断路径 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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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22条(诊疗过错推定)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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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亦文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175-192,共18页
《民法典》第1222条系对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的法律推定,患者可以通过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本条规定的行为,来代替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证明。在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后,诊疗过错的客观举证责任就转移至医疗... 《民法典》第1222条系对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的法律推定,患者可以通过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本条规定的行为,来代替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证明。在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后,诊疗过错的客观举证责任就转移至医疗机构。若医疗机构证明“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可推翻该推定。本条第1项中的“诊疗规范”是该项所指的实质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定均为诊疗规范的载体。诊疗规范是指管理、规范和指引疾病诊断、治疗的规范,其载体除了本条列举的法律规定外,还包括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的标准、规程、规范、制度以及药品说明书。本条第2项、第3项从实体法上讲是对《民法典》第1225条所规定义务的严重违反,从诉讼法上讲则是证明妨碍行为。该两项病历资料的范围与第1225条所称病历资料的范围一致,但仅限定于“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均有其规范含义,除文义中体现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外,适用本条第2项、第3项推定诊疗过错还要满足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侵权 诊疗规范 病历资料 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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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国家重大需求的战略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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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果 武亦文 项焱 《法学教育研究》 2024年第1期3-16,共14页
武汉大学法学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聚焦新时代法学教育难点痛点,坚持问题导向、育人导向与结果导向。本教学成果坚定马克思主义鲜亮底色,涵养新时代法治精神;创新梯级课程体系,筑牢知识大厦深厚根基;打造珞珈法学智库方阵,构建多... 武汉大学法学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聚焦新时代法学教育难点痛点,坚持问题导向、育人导向与结果导向。本教学成果坚定马克思主义鲜亮底色,涵养新时代法治精神;创新梯级课程体系,筑牢知识大厦深厚根基;打造珞珈法学智库方阵,构建多方融合研学体系;坚持国际与国内协同、理论与实务协同、传统教学与信息技术协同、教育与科研协同,完善综合能力培养机制;实现战略思维引领培养体系的理念创新、竞合机制贯穿培养过程的机制创新和多元方法激发创新能力的路径创新。本成果有效回应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国家不断输送具有高尚的人格修为力、基于法学的跨学科理解力、对法治发展的前瞻判断力及法治实践组织领导力的高端战略型法治人才,获得行业与社会的高度认可,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与社会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学成果 国家重大需求 战略型法治人才 培养模式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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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24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评注 被引量:1
6
作者 武亦文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4期197-210,共14页
《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了医疗机构针对医疗侵权得以免责的三类特殊事由,以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本条仅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侵权,且在医疗机构对患方不配合行为存在过错时排除适用。医疗机构主张患方不配合而免责时,不仅诊疗行为要符合具... 《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了医疗机构针对医疗侵权得以免责的三类特殊事由,以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本条仅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侵权,且在医疗机构对患方不配合行为存在过错时排除适用。医疗机构主张患方不配合而免责时,不仅诊疗行为要符合具有普适性与强制性的诊疗规范,还要尽到解释说明、提醒告知、维持亲和信任医患关系的义务。主张紧急情况免责时,医务人员得以缓和的诊疗义务包括注意义务与法定义务。主张医疗水平受限免责时,判断医疗水平应立足诊疗活动发生时,从医疗实践的普遍水平出发,结合医务人员学识能力、医疗设备水平等进行综合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侵权 免责事由 诊疗规范 合理诊疗义务 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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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智化视角的企业集团智慧型司库建设探究 被引量:1
7
作者 武传德 王立志 武亦文 《金融理论与教学》 2024年第2期60-64,共5页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集团需要加快数智化转型,作为集团运营管理重要载体的司库也需要相应转型。为满足司库数智化转型的三个基本要求。首先,需从司库的操作运营层、资源管控层、决策分析层等三个层级着手创新设计司库数智化转...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集团需要加快数智化转型,作为集团运营管理重要载体的司库也需要相应转型。为满足司库数智化转型的三个基本要求。首先,需从司库的操作运营层、资源管控层、决策分析层等三个层级着手创新设计司库数智化转型的功能架构。其次,为支撑该功能架构,需从先进性、集成性、安全性、可拓展性等四个方面着手创新设计司库数智化转型的技术机构。最后,为确保建成智慧型司库,需从机制健全、过程管控、标准优化、数据治理等四个关键环节发力提供坚强保障举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集团司库 数智化转型 架构创新 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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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阴道彩色多普勒超声在评估克罗米芬联合达英-35治疗PCOS中的应用
8
作者 武亦文 张璐 宋慧敏 《河北医药》 CAS 2024年第3期411-413,417,共4页
目的采用克罗米芬联合达英-35治疗多囊卵巢综合征(PCOS),并经阴道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测参数对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评估。方法选择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收治的PCOS患者中随机抽取110例符合要求的患者,根据其治疗方案不同分为对照组和研究组... 目的采用克罗米芬联合达英-35治疗多囊卵巢综合征(PCOS),并经阴道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测参数对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评估。方法选择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收治的PCOS患者中随机抽取110例符合要求的患者,根据其治疗方案不同分为对照组和研究组,每组55例。对照组采用二甲双胍、克罗米芬治疗,研究组在对照组的治疗基础上给予达英-35治疗,治疗前后均采用经阴道彩色多普勒超声对患者进行检测,以评估其治疗效果。结果研究组收缩期峰值血流(PSV)、舒张期末期血流速度(EDV)、搏动指数(PI)均大于对照组,阻力指数(RI)则小于对照组(P<0.05);研究组卵巢内卵泡数(FN)少于对照组,卵巢体积(OV)、卵泡间质面积/卵泡总面积(SA/TA)小于对照组,最大卵泡直径大于对照组(P<0.05);研究组的血流信号弱占比高于对照组,血流信号间质电状占比、血流信号间质粗状占比均低于对照组(P<0.05)。结论经阴道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测参数在评估克罗米芬联合达英-35治疗PCOS中,可以对卵巢的动脉血流变化情况、血流信号等,清晰了解到患者的卵巢改善情况,罗米芬联合达英-35治疗PCOS具有确切疗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阴道彩色多普勒超声 克罗米芬 达英-35 多囊卵巢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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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科技金融与新质生产力发展
9
作者 武亦文 武传德 《金融会计》 2024年第6期47-51,共5页
企业集团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生力军,财务公司作为提供科技金融的直接服务平台,二者因共同的发展战略而紧密关联。鉴于财务公司是最具有产融结合特色的企业集团内设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可为新质生产力和科技金融发展而同... 企业集团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生力军,财务公司作为提供科技金融的直接服务平台,二者因共同的发展战略而紧密关联。鉴于财务公司是最具有产融结合特色的企业集团内设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可为新质生产力和科技金融发展而同向发力:一方面,企业集团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财务公司做好科技金融服务提供契机,并能有效内化风险和防控风险;另一方面,围绕企业集团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财务公司需从工作机制、产品体系、服务质效、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等五个方面进行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融结合 金融机构 服务平台 风险管理 人才队伍 科技金融服务 防控风险 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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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电网可靠性的储能系统最优经济性规划方法 被引量:2
10
作者 马速良 武亦文 +2 位作者 李建林 侯晓辉 李东挥 《太阳能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51-262,共12页
提出兼顾电力系统多主体经济性与可靠性的储能电站优化规划方法。首先使用最优规划方法计算多主体经济性目标下的储能电站容量配置结果;然后使用蒙特卡洛(MC)模拟方法评估电网长时可靠性;而后基于经济性、可靠性及电网效益指标,使用逼... 提出兼顾电力系统多主体经济性与可靠性的储能电站优化规划方法。首先使用最优规划方法计算多主体经济性目标下的储能电站容量配置结果;然后使用蒙特卡洛(MC)模拟方法评估电网长时可靠性;而后基于经济性、可靠性及电网效益指标,使用逼近理想解排序法(TOPSIS)评估储能电站在各节点配置效果得分,统计多种发电及负荷场景下各节点评分实现选址,并依据储能功率及容量分布函数实现储能电站容量配置。最后,通过RBTS BUS6仿真,分析所提方法与单一指标下储能规划的对比结果以及关键参数的影响机理,验证所提方法的有效性及优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储能 选址 经济性 规划 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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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境外司库管理探究
11
作者 武亦文 武传德 《新会计》 2024年第4期14-17,共4页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我国企业集团积极拓展国际业务,仅依靠境内司库体系已难以满足世界一流企业建设的要求,需要加快构建境外司库管理体系,本文从境内外全覆盖的资金池账户体系、资金全流程监控、资金全球高效归集运作、资金全球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我国企业集团积极拓展国际业务,仅依靠境内司库体系已难以满足世界一流企业建设的要求,需要加快构建境外司库管理体系,本文从境内外全覆盖的资金池账户体系、资金全流程监控、资金全球高效归集运作、资金全球一体化管理、资金风险智能化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构建全球司库管理体系的策略,为助力世界一流企业建设提供世界借鉴与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化发展 企业集团司库 境内外司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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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电力系统下构网需求储能的双层优化选址方法研究
12
作者 李建林 康靖悦 +2 位作者 辛迪熙 武亦文 姜晓霞 《热力发电》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20-29,共10页
提出了一种新型电力系统下构网需求储能的双层优化选址方法,该方法考虑了储能在电力系统中对调峰调频的响应,建立了多目标双层优化模型。其中,运行层将弃风弃光量和网损计入经济惩罚中,以系统的年运行成本最优为目标,计及调峰、调频收益... 提出了一种新型电力系统下构网需求储能的双层优化选址方法,该方法考虑了储能在电力系统中对调峰调频的响应,建立了多目标双层优化模型。其中,运行层将弃风弃光量和网损计入经济惩罚中,以系统的年运行成本最优为目标,计及调峰、调频收益;规划层评估系统的安全性,并以系统的年综合运行成本最优为目标进行建模。利用改进的帝国竞争算法进行仿真分析,通过多场景比较说明调峰调频经济性和最优场景下的储能选址。最后,采用IEEE-33节点进行仿真,验证所提模型的有效性,并选取不确定性因素指标对总成本进行敏感性分析,确定影响经济成本更需关注的指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网型储能 调峰 调频 储能规划 敏感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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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非定义化解读:内涵、区分及构成——基于《保险法》第59、60、61条 被引量:6
13
作者 武亦文 丁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02-111,共10页
在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的背景下,对于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建构的讨论将成为研究的主要任务。本期专题汇集呈现民事法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努力及其成果,以期推动基于法解释的法学研究的深入。
关键词 保险代位权 《保险法》 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 内涵 解读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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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代理制度的体系整合 被引量:7
14
作者 武亦文 潘重阳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60-71,156,共12页
我国分别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部分对代理制度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因吸收和借鉴了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而产生了概念上的混淆、关系上的错位和适用上的混乱等"水土不服"现象,需要在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中予以... 我国分别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部分对代理制度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因吸收和借鉴了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而产生了概念上的混淆、关系上的错位和适用上的混乱等"水土不服"现象,需要在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中予以克服。我国立法和法学理论中已相对固定的间接代理概念,与大陆法系传统间接代理概念并不一致,但在不影响功能的情况下,由于语言的惯性,仍可经由民法典的澄清而成为立法语言的选择。总则不总、民商事代理不分的局面给法律的适用和民法典编纂均带来了问题。由于未能坚持代理权发生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委托合同关于代理效果的规定实属越界。面向未来民法典的编纂,建立我国语境下的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相结合、民商事代理有区分的制度体系是可行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民事代理 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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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价平衡原则论 被引量:28
15
作者 武亦文 杨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46-158,共13页
与保险学中的收支相等原则进行对比,对价平衡原则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比,对价平衡原则还应注重实现危险共同体这一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不同于一般合同中... 与保险学中的收支相等原则进行对比,对价平衡原则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比,对价平衡原则还应注重实现危险共同体这一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要求。自功能论角度而言,对价平衡原则为保险法中当事人诚信义务的强调提供了理论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决定了承保危险区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维系着危险共同体的存续。自具体的法律规则层面而言,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到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安全维持义务和危险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危险减少时的保险费返还义务,再到保险合同解除时对于保险人解除权在因果关系层面的限定,均体现了对价平衡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价平衡 收支相等 危险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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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困局的破解——以法律程序构造的改进为中心 被引量:6
16
作者 武亦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106-115,共10页
我国保险立法上有关保险代位权的规范较注重权利实质内容的安排,而忽略了权利实现有效途径的建构。如欲改变我国保险代位求偿的实践困境,应着重于法律程序构造的改进。保险代位求偿之诉是且只能以保险人的名义提起,即使当事人约定以被... 我国保险立法上有关保险代位权的规范较注重权利实质内容的安排,而忽略了权利实现有效途径的建构。如欲改变我国保险代位求偿的实践困境,应着重于法律程序构造的改进。保险代位求偿之诉是且只能以保险人的名义提起,即使当事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名义也不可有例外。当保险代位权尚未成就却有未来难以实现的风险时,保险代位的预追偿是对法定救济权利的灵活运用,值得提倡。保险代位求偿的一般法律程序,根据保险赔付数额与被保险人损失数额之间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保险赔付完全补偿被保险人后的代位求偿,其二是保险赔付补偿被保险人不足后的代位求偿。依据不同情形,又有不尽一致的制度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代位权 真实利益当事人规则 预追偿 当事人恒定主义 准必要共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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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6
17
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07-119,共13页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网约车情境下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场合和险种。家庭自用车注册为快车或专车的情形,一般应适用通知义务;注册为顺风车的情形,一般不适用通知义务;接受代驾服务的情形,绝对不适用通知义务。但前两种情形,可分别由...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网约车情境下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场合和险种。家庭自用车注册为快车或专车的情形,一般应适用通知义务;注册为顺风车的情形,一般不适用通知义务;接受代驾服务的情形,绝对不适用通知义务。但前两种情形,可分别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举证推翻。除一般商业险外,交强险也应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须满足三项前提条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未因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或保险人事先声明不必履行而免除。因一般商业险和交强险的政策目标与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对二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宜采有所区别的双轨制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约车 保险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对价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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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及其扩张 被引量:5
18
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9-79,157-158,共12页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保险法理,亦未造成额外的司法实践困难。另一方面,其并未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且相较于不可保的做法,其反而更符合社会公共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规则其实不应适用于责任保险领域,因而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予以进一步扩张。但是,为了防止过重的危险负担义务危及保险业存续,此时必须设置保险人对故意被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这一配套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方保险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可保性 责任保险 保险人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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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训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对象 被引量:4
19
作者 武亦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5期183-188,共6页
"流转"一词属于政策话语,并非是谨严的法律术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流转"一词遮蔽了物权性流转形式与债权性流转形式的实质区分,"流转"这一抽象概念应在物权立法中扬弃,而改成在物权立法中直接规... "流转"一词属于政策话语,并非是谨严的法律术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流转"一词遮蔽了物权性流转形式与债权性流转形式的实质区分,"流转"这一抽象概念应在物权立法中扬弃,而改成在物权立法中直接规定获得允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的具体形式,债权性流转的具体形式则原则上可以自由创设,只是不得规避法律,并且受到监督。通过对实践中的物权性流转形式的规范化概念整合,得出转让、继承、抵押、入股和信托五种形式。除了信托暂缓待议之外,转让、继承、抵押、入股都应当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的具体形式直接在物权立法中予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性流转 债权性流转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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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约定行为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以保险人免责和解除保险合同为中心 被引量:2
20
作者 武亦文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3期70-92,共23页
我国《保险法》第51条在规范设置上的缺陷导致其无法作为保险法上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运行。相比之下,比较法上历经变革的约定行为义务制度被实践证明具有优越的风险防控机能。为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保险风险控制体系,妥善协调保险对价... 我国《保险法》第51条在规范设置上的缺陷导致其无法作为保险法上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运行。相比之下,比较法上历经变革的约定行为义务制度被实践证明具有优越的风险防控机能。为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保险风险控制体系,妥善协调保险对价平衡与保险消费者保护,有必要将《保险法》第51条改造成为符合我国规范及现实语境的约定行为义务制度,并对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体系化建构。其法律后果按照严重程度的递进包含四种类型:保险人要求投保人一方补正其违约行为;保险人请求增加保费;保险人对特定损失免责;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后两种法律后果的构成较为复杂、精细,应当根据投保人一方的主观状态、因果关系等要件确定解除权是否成立、保险人是否有权免责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免责。某项违约行为若同时满足对特定损失免责和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两种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保险人既可以同时主张两种法律后果,也可以仅主张其中一种法律后果,且主张免责无须以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定行为义务 风险防控 《保险法》第51条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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