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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研究——以已聚众但未实施斗殴行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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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权东 段修尚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10期70-75,共6页
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名以简单罪状规定,且尽管司法机关出台过一些司法解释,但仍有大量问题没有进行解释说明,导致在理论和实务界对某些情况判断标准不一,如行为人已实施聚众行为,但未实施斗殴行为的属于何种犯罪形态问题。应当在释清... 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名以简单罪状规定,且尽管司法机关出台过一些司法解释,但仍有大量问题没有进行解释说明,导致在理论和实务界对某些情况判断标准不一,如行为人已实施聚众行为,但未实施斗殴行为的属于何种犯罪形态问题。应当在释清聚众斗殴犯罪性质的前提下,进一步结合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在法理与情理的充分融合中来精准把握斗殴双方行为的即时表现,从多重视角的类型分析来寻求妥当辨析犯罪形态的规范路径。可从聚众斗殴罪的性质以及聚众和斗殴两方面进行分析,行为人虽已聚众但未完成斗殴行为的应可成立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斗殴 行为犯 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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