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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东派生诉讼的理据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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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段程旭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71-184,共14页
保护少数股东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任务之一,以单一制公司为规制对象的传统公司法上,股东派生诉讼是少数股东对抗多数股东压制、防止管理层专断的有力武器。但现实是,企业集团复杂的控制关系和层级结构超出了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制范围,母公司... 保护少数股东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任务之一,以单一制公司为规制对象的传统公司法上,股东派生诉讼是少数股东对抗多数股东压制、防止管理层专断的有力武器。但现实是,企业集团复杂的控制关系和层级结构超出了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制范围,母公司少数股东频现因子公司受损而遭受损害却无法救济的窘境。在此背景下,引入双重派生诉讼以补缺公司法,已成为优先选项。双重派生诉讼的制度理据向有争议,需要系统的理论反思,以拓宽现有规范的理论视域,挖掘其制度潜力。具体可以从股东权缩减与股东权穿越的双重视角证立双重派生诉讼的必要性、正当性,借此强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理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重股东派生诉讼 制度理据 股东权缩减 股东权穿越 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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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保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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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程旭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9-49,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动力,也是农业农村实现现代化转型的重要载体。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发展集体经济首先要保证资金充足,即要有健全的投融资机制来保证集体经济融资渠道的畅通。但因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具...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动力,也是农业农村实现现代化转型的重要载体。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发展集体经济首先要保证资金充足,即要有健全的投融资机制来保证集体经济融资渠道的畅通。但因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具有制度生成的外源性以及调控的非客观性,导致了农村金融体系具有内部二元性,既服务于农村经济,又服务于城市经济和工业化。这种二元性随着城乡经济差距的扩大而逐步固化,农村金融资源过多地投入城市经济以及工业化的发展之中,最终造成了农村金融体系与集体经济发展的不适,农村金融并不能满足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对此,要以支持集体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转型作为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核心内容,坚持以法律制度来形成约束与矫正机制,并通过分层设计与市场划分的方式解决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从而形成集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保障机制,以此来促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金融 农业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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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法理逻辑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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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程旭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34-45,共12页
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法益衡量与利益考量,导致立法和政策一度忽视宅基地退出制度的建设,宅基地存在“只分不退”的现实情况。依据公有制下集体所有制的运行逻辑,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分离集体所有权权能而形成的,运用了所有权... 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法益衡量与利益考量,导致立法和政策一度忽视宅基地退出制度的建设,宅基地存在“只分不退”的现实情况。依据公有制下集体所有制的运行逻辑,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分离集体所有权权能而形成的,运用了所有权权能的可分离性与可回复性原理。但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的缺失,异化了集体所有权的可回复性,使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实践中拥有对抗集体所有权的永久效力,实则异化了集体所有权的享有方式。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提出,更使宅基地退出制度的建设被边缘化,学界也不乏将二者混为一谈的观点。因此,必须在明确宅基地退出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不同法理内涵的基础上厘清宅基地退出的法理逻辑,明示其独立的制度价值,并在解决宅基地退出制度中的房地异主、成员资格认定等前置问题的基础上,设计宅基地的强制退出与自愿退出双层结构,以完善宅基地退出制度,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所有权 宅基地退出 宅基地使用权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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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理探析与立法实现——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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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程旭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40-50,共11页
宅基地“三权分置”不仅是宅基地上权利结构重塑的立法指导,也是宅基地使用权放开转让的一种具体转让规则。“三权分置”将附着于宅基地使用权上的身份性与财产性进行分离,以宅基地上权利结构分化的方式改变了原有宅基地立法模式中公益... 宅基地“三权分置”不仅是宅基地上权利结构重塑的立法指导,也是宅基地使用权放开转让的一种具体转让规则。“三权分置”将附着于宅基地使用权上的身份性与财产性进行分离,以宅基地上权利结构分化的方式改变了原有宅基地立法模式中公益性与私益性的冲突,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实现思路。在确定资格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内涵以及用益物权属性的前提下,构建“动静结合”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规则,能够在不破坏原有宅基地上所有权——用益物权立法结构的基础上实现使用权转让,从而激发宅基地的经济价值,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促进乡村振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三权分置 资格权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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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的自愿有偿退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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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松 段程旭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9-100,共22页
农村集体成员持有的本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股份,其本质是以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决定的集体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股份化,并非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股份化。其股份有偿退出的含义是退出参与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成员持有的本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股份,其本质是以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决定的集体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股份化,并非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股份化。其股份有偿退出的含义是退出参与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权依据的股份,并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的退出,也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退出。既没有必要对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严格禁止,也没有必要夸大对外转让的作用、强调必须允许对外转让。是否允许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应当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采用以份额或者股份形式量化集体经营收益分配,以及所采用的成员收益分配股份有偿退出的方式,可以选择采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收购的方式而不采用转让的方式,或者对转让与收购的适用的条件和顺序作出规定。不应以取得替代性的社会保障作为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退出的条件并设置审批程序,应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交易的基础上,设定股权的变更登记程序与注销登记程序,对股份的退出进行公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成员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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