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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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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稚鸿 《商界》 2004年第11期15-15,共1页
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等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确定了东北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和今年7月1日为回溯时间... 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等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确定了东北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和今年7月1日为回溯时间,酝酿已久的东北税改终于正式启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改 增值税抵扣 东北地区 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扩大 范围 规定 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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