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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要正确运用试用期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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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太昆
王春东
毕远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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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蓬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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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1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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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合同
试用期
企业
劳动者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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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2.92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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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劳动者试用期内维权意识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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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太昆
王春东
毕远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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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0年第11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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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订立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通过试用期考察职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试用人员来说,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用人单位原来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提供的工作是否与自已的志趣、爱好、特长相符。一方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相符时,均可以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实施能否得以保障的前提,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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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试用期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
维权意识
劳动法
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
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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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49.21
[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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