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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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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歆媛 《商情》 2013年第35期285-285,共1页
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第30条的立法目的本是针对保险条款附和性之弊端,为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相对人所提供的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但由于我国旧《保险法》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表述... 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第30条的立法目的本是针对保险条款附和性之弊端,为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相对人所提供的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但由于我国旧《保险法》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表述不够严谨,内容存在疏漏,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无条件的种种滥用,极大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利解释 格式条款 保险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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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本质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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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歆媛 《全国流通经济》 2017年第2期112-112,共1页
金融在管理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虽没有在金融的基础上显著地增加风险,但是以更加复杂的表现方式改变了简单金融风险的某些特性。互联网金融具有相通性,这使得它的风险也能通过互联网进行传导,增大了风险的传播... 金融在管理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虽没有在金融的基础上显著地增加风险,但是以更加复杂的表现方式改变了简单金融风险的某些特性。互联网金融具有相通性,这使得它的风险也能通过互联网进行传导,增大了风险的传播范围。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对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进行精密的管理,尽可能降低风险的发生率。风险是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而存在的,只有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的督促和管理,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管理机构并存并相互协调促进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降低至关重要,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机制建设,从而使互联网金融带给人们最大的便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风险本质 管理机制 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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