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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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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水旭波 郭敬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1期136-138,共3页
一、案情介绍 原告崔某某和第三人朱某某系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崔岙村村民,原告和第三人的房屋系并排,均为坐西北朝东南方向,两房屋之间隔案外人房屋一间。2004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
关键词 行政诉讼原告 主体资格认定 集体土地使用证 案情介绍 人民政府 鄞州区 宁波市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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