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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视野中有组织地教育未成年人研究——兼谈社会权力介入家庭教育的边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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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敏 江耀炜 谢长江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4年第2期72-78,共7页
在"系统理论"视野中,未成年人教育是一个有机组成系统,其中家庭教育是这个系统的一个互动单元,而"社会权力"介入则是这个系统中的另一个互动单元。有组织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就是使系统中各单元间形成良性互动。... 在"系统理论"视野中,未成年人教育是一个有机组成系统,其中家庭教育是这个系统的一个互动单元,而"社会权力"介入则是这个系统中的另一个互动单元。有组织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就是使系统中各单元间形成良性互动。我们需要站在一个宏观的角度把握家庭教育与"社会权力"介入这两个互动单元的结构安排,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的基础,"社会权力"介入是家庭教育的补充,二者泾渭分明,又相互渗透、影响和转化。"社会权力"对家庭教育的介入应当有其边界,遵循自愿性、补充性、不得已性及自律性原则。家庭教育与"社会权力"两个单元的良性互动、协调配合是未成年人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教育 社会权力 系统论 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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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制的范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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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耀炜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100-106,共7页
民间借贷在当前存在外延泛化的现象,有必要对其外延进行重新界定。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兴起有其特定的原因和经济背景,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我国当前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规范过多、体系繁杂、位阶冲突等情况。对民间借贷法律... 民间借贷在当前存在外延泛化的现象,有必要对其外延进行重新界定。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兴起有其特定的原因和经济背景,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我国当前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规范过多、体系繁杂、位阶冲突等情况。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范式选择,不应采取单独立法的形式,应在现有金融体制下,清理相关法律规范,采取突出重点的规制方法。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从民间借贷放贷主体的准入、放贷资金来源、借贷利率管制、借贷地域范围限制等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背景 规制 范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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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边界——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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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耀炜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52-161,共10页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生活的安宁,而不是所谓的信息自决权。在本罪司法认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后,通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提示违法性功能,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法律上的根据;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责任评价阶段,通过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评价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有无、错误的可避免性,进而作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归责的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危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信息自决权 安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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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存活于文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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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耀炜 《西南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3-14,共12页
一、问题的提出当代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对文化下的定义是'所谓文化或者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①从这个定义中,我们能够清晰... 一、问题的提出当代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对文化下的定义是'所谓文化或者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①从这个定义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法与文化的关系,法律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梁治平先生说:'文化是整体,法是部分,法是文化命题中的应有之义,法与文化不可分割,西方的法制是被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来看待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文化规范 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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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犯罪的被害预防与效果评估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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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耀炜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2-124,共13页
网络金融犯罪的传统打击手段在犯罪预防上收效明显并已趋于饱和,被害人学的兴起为网络金融犯罪的预防拓展了新的领域。网络金融犯罪的被害原因结构由被害人个人因素、情境因素和社会因素构成。贪利是网络金融犯罪被害人做出投资决策时... 网络金融犯罪的传统打击手段在犯罪预防上收效明显并已趋于饱和,被害人学的兴起为网络金融犯罪的预防拓展了新的领域。网络金融犯罪的被害原因结构由被害人个人因素、情境因素和社会因素构成。贪利是网络金融犯罪被害人做出投资决策时的最原始动力,但也仅仅表现为被害诱发性,并不足以全面解释网络金融犯罪的被害原因;被害人个人因素还包括"羊群行为"的被害易感性和投资观念模糊的被害受容性等。据此,应确立被害预防理念,分别针对被害人个人因素、情境因素和社会因素采取被害预防、情境预防和社会预防的策略,并在此基础上对被害预防策略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不断修正被害预防策略内容,使得被害预防策略能够形成可持续运行的闭环,有利于长效保持网络金融犯罪预防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金融犯罪 被害原因 情境预防 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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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的司法认定:客观条件的主观标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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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耀炜 《刑法论丛》 CSSCI 2018年第1期174-194,共21页
在我国正当防卫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结果导向'的倾向和追求道德'洁癖'的倾向。究其根源均在于正当防卫成立前提之不法侵害认定标准模糊。不法侵害之'不法'判断,应从实质违法论的角度站在防卫人的立场进... 在我国正当防卫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结果导向'的倾向和追求道德'洁癖'的倾向。究其根源均在于正当防卫成立前提之不法侵害认定标准模糊。不法侵害之'不法'判断,应从实质违法论的角度站在防卫人的立场进行判断,只要其遭受的侵害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对防卫人而言就是不法。不法侵害之'侵害'存在与否,从正当防卫合法化根据和保护国民自由的角度出发,应依据防卫人在行为时所认识的事实在行为时进行判断,而不是依据事后查明的所有客观事实在事后进行判断。对于偶然防卫,由于防卫人并未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据此能够排除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其是否成立犯罪应依据犯罪成立的主客观条件进行认定。对于假想防卫和防卫挑拨,在理论上均存在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防卫人标准 防卫挑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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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由境生”: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被害情境预防策略研究——以北大法宝108件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例为研究样本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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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耀炜 《网络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203-220,共18页
犯罪现象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互动的结果.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现象亦是如此.以北大法宝网站中的108件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现象为研究样本,将被害人的被害性操作化为贪利性和制度缺陷两个变量,将被害损失操作化为消极发现率和损失金额两... 犯罪现象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互动的结果.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现象亦是如此.以北大法宝网站中的108件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现象为研究样本,将被害人的被害性操作化为贪利性和制度缺陷两个变量,将被害损失操作化为消极发现率和损失金额两个变量进行实证研究,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与被害损失之间具有显著关系.可以说被害性的有无和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被害损失的有无和严重程度.互联网对金融诈骗犯罪被害人被害性的影响,一方面是互联网放大了贪利性,另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会产生新的制度缺陷.情境预防通过确认、管理、涉及、调整等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情境,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境因素和促成情境因素,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现象的目的.而被害情境预防就是通过改变被害情境即控制和减少自身被害性,来预防被害,以有效控制和减少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现象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诈骗 互动 被害性 情境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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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犯罪被害情境预防的机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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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耀炜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07-217,共11页
网络金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能够被认识和预防的。网络金融犯罪的一个鲜明特征是犯罪发生过程的互动性。而情境预防理论认为,持久有机地改变可能作案或者经常作案的情境,能够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从被害... 网络金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能够被认识和预防的。网络金融犯罪的一个鲜明特征是犯罪发生过程的互动性。而情境预防理论认为,持久有机地改变可能作案或者经常作案的情境,能够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从被害人角度而言,适格的被害人亦是有利于犯罪的情境。网络金融犯罪被害情境预防就是通过开展对被害人参与或者促成该犯罪过程的研究,发现和揭露对该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影响的被害性因素,并以此为依据提出旨在减少网络金融犯罪被害现象发生的对策和措施。其自身有良好的扩展性、适应性、可维护性,因而对我国现阶段网络金融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预防 情境预防 互动理论 成本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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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中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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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耀炜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2年第2期184-210,共27页
个人信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生成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个人信息泄露是“百罪之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需要加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存在明显的信息链,个人信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流转是在该犯罪的信息链... 个人信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生成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个人信息泄露是“百罪之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需要加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存在明显的信息链,个人信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流转是在该犯罪的信息链中完成的,个人信息的泄露包括“爬取型”、“窃取型”和“交易型”。与之相对应,针对“爬取型”信息泄露需要厘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事边界,明确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针对“窃取型”信息泄露应强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打击,提高犯罪风险,降低犯罪收益。针对“交易型”信息泄露应适用共同对向犯规则,严密刑事法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链 已公开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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