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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删除制度中合格通知主观善意的证明——以通知前的初步审查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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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文涵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43-51,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第1款将合格通知的要件表述为“侵权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尽管其包含合格通知的核心要素,但并不完备,无法根据该条款保证投诉人的主观善意。在主观要件上,应延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第1款将合格通知的要件表述为“侵权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尽管其包含合格通知的核心要素,但并不完备,无法根据该条款保证投诉人的主观善意。在主观要件上,应延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中“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构建通知前的初步审查制度。投诉人发送通知前,应当对是否侵权进行初步审查,履行通知前的一般审查义务,并将其审查过程以书面形式提交,作为主观善意的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纳入审查范围,以此保证投诉人的主观善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 合格通知 通知前审查 主观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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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协议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通知中的善意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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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文涵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3-8,共6页
中美经贸协议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善意发送错误通知免责”达成共识,随后最高院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对相关内容采用“无主观过错免责”的表述,同为错误通知免责却采用“善意”与“无主观过错”两种表述,导致规则适用困惑。即便无主观过错... 中美经贸协议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善意发送错误通知免责”达成共识,随后最高院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对相关内容采用“无主观过错免责”的表述,同为错误通知免责却采用“善意”与“无主观过错”两种表述,导致规则适用困惑。即便无主观过错与善意同义,中美司法实践认定善意的标准也有差异。目前,两国认定善意的主客观标准之争没有脱离形式视野,在协议背景下应以善意形成的事实基础与法律基础作为判断善意的方法,保持实践适用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美经贸协议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通知制度 善意 主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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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规则的适用--“微信小程序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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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文涵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第2期39-44,共6页
“微信小程序案”涉及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规则的适用和审慎合理原则下必要措施的确定”两个问题。该案一审法院对所适用法律予以限缩解释不当,尽管二审法院进行了纠正,但未明确“必要措施”的具体内容。应依据技术特征和管... “微信小程序案”涉及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规则的适用和审慎合理原则下必要措施的确定”两个问题。该案一审法院对所适用法律予以限缩解释不当,尽管二审法院进行了纠正,但未明确“必要措施”的具体内容。应依据技术特征和管控能力确定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的网络侵权规则。对不宜采取删除、断链或屏蔽的情形,除将投诉转通知外,还需采取询问当事人、发送警告或终止反复侵权账户等其他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规则 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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