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检察工作须弥补“腿短”缺陷
1
作者 吴明田 汪未四 《中国检察官》 2008年第8期70-70,共1页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一般不能在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而公安、司法、法院却设置了“两所一庭”(即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因此,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不仅存在明显的“腿短”缺陷,而且还会...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一般不能在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而公安、司法、法院却设置了“两所一庭”(即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因此,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不仅存在明显的“腿短”缺陷,而且还会带来负面影响:一是不能像公安、司法、法院那样与基层贴近;二是不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理解检察机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工作 缺陷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检察机关 司法所 《宪法》 派出机构 人民法庭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