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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的理论应对与实践挑战(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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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万一 张才华 +11 位作者 李建伟 郑浩凌 汪青松 刘凯湘 叶林 张冉 梁上上 袁崇霖 王建文 汪辰光 朱晓娟 潘米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13-143,共31页
本期刊发的8篇笔谈文章,紧密围绕公司法修改的核心内容,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展开了全方位探讨。宏观方面围绕我国公司法的制度体系、立法因应、立法目的展开讨论,微观方面围绕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对五年限期认缴制、审计委员会... 本期刊发的8篇笔谈文章,紧密围绕公司法修改的核心内容,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展开了全方位探讨。宏观方面围绕我国公司法的制度体系、立法因应、立法目的展开讨论,微观方面围绕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对五年限期认缴制、审计委员会、董事无因解任、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异议股东回购等具体制度展开讨论。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张才华在《从公司法修订看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一文中提出,法律制度的每一次重大修订都是在时代主题与发展趋势的深刻变革下接续创新而成,本次修订是一次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修订,同时也是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宏伟历史征途中进行的一次修订。应时代之需,本次修订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纯化公司治理理念等作为目标,以因应中国式法律体系的建构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郑浩凌在《ESG在中国公司法立法的因应》一文中提出,从现实来看,信息披露是形成ESG投资市场的前提,应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而构建“强制披露-自愿披露”的差序化披露模式,以更好保护利益相关者;从长远来看,将公司目标范式修正为对可持续性利益的追求,并通过建立ESG委员会、细化董事会职权,进而推动公司治理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在《新公司法立法目的扩展彰显以人为本》一文中提出,新公司法大大扩展了公司法立法目的涵摄范围,可以从“规范”“保护”“完善”“弘扬”“维护”“促进”六个关键词来加以把握,并呈现出严谨有序的逻辑结构。其中规范与保护表达了立法目的的微观层面,完善与弘扬表达了立法目的的中观层面,维护与促进表达了立法目的的宏观层面。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在《五年限期认缴制的解释与适用》一文中提出,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认缴期限分别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强制性规定,在适用上,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才是法定最长认缴期限制度的监督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作为其辅助制度,向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等社会公众作出违反法定最长认缴期限制度的警示。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张冉在《新公司法下监事会制度的变革与挑战》一文中提出,新公司法采用了“原则上应当设置监事会或监事、在法定例外情形下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崭新立场,出现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模式、监事和监事会任意设置模式、监事和监事会法定设置模式等多种模式。职工利益保护模式发生了转型,职工民主在形式上失去了职工监事的保护载体,却加强了公司的行为义务,从而创设了一种行为规范和组织规范相结合的新型保护模式。在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上,仍需要进行精细化作业。清华大学梁上上教授、袁崇霖在《董事无因解任规则的校准与限制》一文中提出,股东会对于董事的解任权是公司权力坐标系中调节平衡的砝码,真正需要配置它的是公司及其股东,而非立法者。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的董事无因解任规则依本质应属任意性规范,将其作为默认规则,可以发挥提示投资者的作用,并有利于减少纠纷,维持公司经营稳定。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无因解任权,应受到来自公司正义原则的实体和程序限制。南京大学王建文教授、汪辰光在《新公司法背景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法律适用》一文中提出,对于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对认缴制的应用漏洞作出了填补。对于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法律适用,首先应明确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首要原则,其次应兼顾公司意志与股东私权,再次要在“遵循法的溯及力”与“合理地参照适用新法”之间做好协调,最后要充分发挥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效用。中国政法大学朱晓娟副教授、潘米在《新公司法对少数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创新评述》一文中提出,2023年修订公司法在规制双控人不当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迈出了开创性步伐。对于保护少数股东具有重要制度价值的异议股东回购规则,设置三个条文对异议股东回购规则进行了制度重塑,但也在第89条第3款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规制范围,第89条第1款和第161条第1款规定传统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着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ESG 五年限期认缴制 审计委员会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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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权利救济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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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辰光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77-80,共4页
现行担保法律体系对保证人的权利保障缺乏必要关注,反担保、预先求偿、保证责任免除、求偿权等手段存有不足,效用有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难以寻求权利救济。需学习借鉴相关立法经验与司法实践,完善现有救济方式,探索保证人权利保障新路径... 现行担保法律体系对保证人的权利保障缺乏必要关注,反担保、预先求偿、保证责任免除、求偿权等手段存有不足,效用有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难以寻求权利救济。需学习借鉴相关立法经验与司法实践,完善现有救济方式,探索保证人权利保障新路径,即建立保证人代位权与不安救济保障制度,以有效维护保证人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担保 权利救济 保证人代位权 不安救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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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纠纷诉讼时效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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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辰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84-87,共4页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割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至今法律仍无明确规定。解决此类问题涉及对《物权法》第29条、《继承法》第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认定。对此,理论界莫衷一是,实务中也出现较多"同案异判"的情形。依据...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割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至今法律仍无明确规定。解决此类问题涉及对《物权法》第29条、《继承法》第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认定。对此,理论界莫衷一是,实务中也出现较多"同案异判"的情形。依据法律解释,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继承权而非所有权,继承人对遗产应视为一种占有状态。因而,遗产分割纠纷应属于继承权实现关系,而非共有遗产析产关系。考虑到继承权纠纷的内涵以及当今社会情势发生的巨大变化,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纠纷应适用诉讼时效。此举既是法意所在,亦是实践所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继承 遗产分割 继承权纠纷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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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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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辰光 《池州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44-48,共5页
利他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存有三方法律架构,此三方关系影响着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在真正的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基础是第三人之承诺,经承诺后,其即享有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某些情况下的利他合同内容变更... 利他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存有三方法律架构,此三方关系影响着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在真正的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基础是第三人之承诺,经承诺后,其即享有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某些情况下的利他合同内容变更权以及对合同当事人部分合同权利的限制权,与此同时,经过承诺后第三人也负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以及在基础关系与对价关系无效下的不当得利返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利他合同 第三人 法律架构 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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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务人恶意逃债看保证人的权利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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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辰光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64-69,共6页
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转移财产、改变通讯方式并移居国外以逃避债务,或出现资产严重恶化、丧失信誉而影响偿还债务等情况时有发生,而现行的担保法律体系之下缺乏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已有手段亦效用有限,致使保证人成为替罪羔羊,权利无法得到... 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转移财产、改变通讯方式并移居国外以逃避债务,或出现资产严重恶化、丧失信誉而影响偿还债务等情况时有发生,而现行的担保法律体系之下缺乏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已有手段亦效用有限,致使保证人成为替罪羔羊,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学习域外相关实践与立法经验,探索保证人权利保障新路径——建立不安救济保障制度,在保证原始交易稳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维护保证人权利,这既是法意所在,亦是实践所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担保 恶意逃债 权利保障 不安救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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