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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视角下网络寻衅滋事的刑法规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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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晓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8-166,共9页
为积极回应刑事政策加强管控网络谣言的要求,司法机关通过软性解释寻衅滋事罪,打击网络谣言。这种以解释为名行立法之实的做法,突破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刑法在言论治理中必须保持审慎克制,应当发挥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法解释的限制作用... 为积极回应刑事政策加强管控网络谣言的要求,司法机关通过软性解释寻衅滋事罪,打击网络谣言。这种以解释为名行立法之实的做法,突破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刑法在言论治理中必须保持审慎克制,应当发挥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法解释的限制作用,禁止类推适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及比例原则。不具有破坏线下社会秩序危险性的谣言应优先考虑分流至行政处罚,保持刑法的谦抑本色。当谣言能够被解释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中的四类虚假信息时,在罪名适用上应坚持明确优于不明确,避免寻衅滋事罪沦为不当限制言论自由的口袋罪。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治理难题应优先考虑以技术破解,通过优化算法实现对不当言论的“打早打小”,落实商业网络平台的守门人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网络谣言 寻衅滋事 刑事政策 网络空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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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从重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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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晓白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64-75,共12页
为响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反腐败政策方针,理论上出现了“行贿与受贿并重”的惩治主张,与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立场存在激烈争论。行贿与受贿尽管具有对合性,但各自的不法与责任程度是独立的,政策上强调要加大惩处力度... 为响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反腐败政策方针,理论上出现了“行贿与受贿并重”的惩治主张,与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立场存在激烈争论。行贿与受贿尽管具有对合性,但各自的不法与责任程度是独立的,政策上强调要加大惩处力度,并不意味着必须全面依照受贿罪的处罚作为参考坐标轴进行调整,行贿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有其需要独立判断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处罚规定的三处修改,贯彻和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其中,新增设的七种从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多种复杂情形,为了减少实务上的争议,必须准确把握立法修改的精神,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解释与适用。充分运用本次立法修改为分层次处罚建构的“弹性”空间,推动行贿罪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从重处罚情节 刑事政策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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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给审计工作带来的风险与机遇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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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晓白 《科技资讯》 2015年第2期240-240,共1页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人们面临海量数据,这就给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风险与机遇。该文重点分析大数据的相关概念,大数据时代给审计工作带来的具体风险与机遇,并从安全方面,数据的质量问题和大数据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机遇,以及如何在大数据时...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人们面临海量数据,这就给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风险与机遇。该文重点分析大数据的相关概念,大数据时代给审计工作带来的具体风险与机遇,并从安全方面,数据的质量问题和大数据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机遇,以及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合理科学的运用大数据来推进审计工作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面对大数据时代,要利用大数据技术来推进审计工作改革,就必须正视大数据给审计事件工作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审计人员可以从保障数据质量,提升分析数据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以及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着手,才能真正迎接大数据给审计工作带来的风险,最大化利用大数据带来的机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审计工作 风险 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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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企业审计工作中的要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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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晓白 《中国市场》 2015年第6期35-36,共2页
作为企业管理重要内容的企业审计工作,对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合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重点分析新时期企业审计工作中的要点问题,包括审计制度完善问题、审计工作方法创新问题、审计风险规避问题以及人员素质提升问题等,试图为企业... 作为企业管理重要内容的企业审计工作,对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合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重点分析新时期企业审计工作中的要点问题,包括审计制度完善问题、审计工作方法创新问题、审计风险规避问题以及人员素质提升问题等,试图为企业的审计工作提供几点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审计工作 要点 完善 创新 风险规避 素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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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如何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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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晓白 《中国经贸》 2015年第2期288-288,共1页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审计工作越来越复杂,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由单一素质向综合素质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新时期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构成以及如何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人员。
关键词 新时期 审计人员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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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论视角下的被害人危险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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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晓白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2期122-137,共16页
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是指,被害人自己同意或积极参与不法侵害行为致使侵害结果发生时的结果归属问题。既有学说理论将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延后至违法性或责任阶层处理,使得处罚范围过大,或是未能提供结果归属的具体判断规则,得出的处理结... 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是指,被害人自己同意或积极参与不法侵害行为致使侵害结果发生时的结果归属问题。既有学说理论将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延后至违法性或责任阶层处理,使得处罚范围过大,或是未能提供结果归属的具体判断规则,得出的处理结论模棱两可,难以提供能够普遍适用的圆满解决方案。被害人危险接受案件所具有的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基于过失共同引起结果发生的特点,使其归责问题变得错综复杂,有必要跳出事实判断的范畴,立足于客观归责论规范判断的方法论基点,以问题思考为导向,对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行为作出刑法上的规范评价。引入客观归责论可以提供新的解决思路,针对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案件的问题点,提炼出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创设法所不容许的危险和是否超出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第一阶层的判断可以依据三个具体的标准展开:一是结合具体案例中行为人与被害人对于法益情状的认知及控制能力;二是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阻止法益侵害现实化的特别义务;三是考察二者对于危险实现流程的贡献及控制程度。第二阶层判断实害结果是否超出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便可破解危险接受类型案件结果归属之迷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接受 客观归责论 结果归属 规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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