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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使用他人代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违反——基于73件判决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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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4期111-117,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基本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安保义务的规定。当安保义务人使用独立第三方代为履行安保义务时,安保义务人是否需为被使用人过失致害负责存在疑问。其核心在于如何判断安保义务人是否“尽到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基本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安保义务的规定。当安保义务人使用独立第三方代为履行安保义务时,安保义务人是否需为被使用人过失致害负责存在疑问。其核心在于如何判断安保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安保义务的认定在解释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不同的解释路径下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的标准大相径庭,致使被侵权人所获救济迥然相异。学理对此缺乏讨论,实务做法分歧极大。本文结合73件判决分析对此展开详细论述。衡诸侵权法预防与填平损害的功能,解释论上应认定安保义务是一类不因使用他人而移转的特殊义务。且该条第2款的补充责任不适用于此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独立合同方 使用第三人履行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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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履行欺诈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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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南大法学》 2020年第3期33-53,共21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现有研究主要围绕缔约欺诈展开,而忽视了履行欺诈。缔约欺诈涉及合同效力判断,由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处理;履行欺诈则属合同义务违反,由违约责任处理。但在涉及消费合同时,常规违约救济对履行欺诈行为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现有研究主要围绕缔约欺诈展开,而忽视了履行欺诈。缔约欺诈涉及合同效力判断,由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处理;履行欺诈则属合同义务违反,由违约责任处理。但在涉及消费合同时,常规违约救济对履行欺诈行为并无遏制作用。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履行欺诈亦应属消法所规制的欺诈行为。在履行欺诈情形下,退还价款、货物更换、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等救济的处理均具有独特性。司法实务往往将履行欺诈与缔约欺诈、瑕疵给付、告知义务违反相混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文结合2014—2020年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汽车买卖纠纷案的全样本分析,对消法领域的履行欺诈问题展开详细论述。此外,通过区分两类欺诈,在教义学框架内即可完满处理“知假买假”问题,而无须诉诸外部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行欺诈 汽车销售纠纷 局部欺诈 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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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瓜子的矿物油监测及讨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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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CAS 2001年第2期148-148,共1页
关键词 黑瓜子 矿物油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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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原子吸收测定食品中铅含量的背景干扰与消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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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海峡预防医学杂志》 CAS 2001年第2期46-47,共2页
[目的 ]消除火焰原子吸收测定食品中铅含量的背景干扰。 [方法 ]采用非特征吸收谱线背景扣除法。 [结果 ]能快速、准确地测定食品中铅的含量。 [结论 ]基层在实际监测中使用非特征吸收线背景扣除法检测食品中铅含量是可行的。
关键词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非吸收线 背景 干扰 消除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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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适用——以所获利益的损害赔偿与事实因果关系证明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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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55-65,共1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引入了过错推定与多样化损害赔偿认定方式,极大提升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但该条并未区分处理者过错类型,可能对于处理者过于严苛。当以处理者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时,应当区分处理者作为或不作为、故意或过...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引入了过错推定与多样化损害赔偿认定方式,极大提升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但该条并未区分处理者过错类型,可能对于处理者过于严苛。当以处理者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时,应当区分处理者作为或不作为、故意或过失侵权的情形。针对不同情形,所获利益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应区别对待。引入协商性损害赔偿概念有助于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损害的判断与计算,亦利于处理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分配、清偿顺位等问题。该条虽未就因果关系推定做出规定,但可通过因果关系表见规则与《民法典》第1170条的直接适用,消解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获利交出 协商性损害赔偿 因果关系推定 因果关系表见规则 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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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行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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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117-134,共18页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旨在要求安保义务人对其创造、提升或承担的风险负责。根据义务来源的不同,其区分为危险源保护型与法益保护型安保义务。在涉及第三人行为时,前者通常限于预防第三人过失侵权;后者则...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旨在要求安保义务人对其创造、提升或承担的风险负责。根据义务来源的不同,其区分为危险源保护型与法益保护型安保义务。在涉及第三人行为时,前者通常限于预防第三人过失侵权;后者则包括预防第三人故意侵权。第三人过错侵权,而安保义务人未尽相应义务的,就其责任承担应依据义务保护范围确定。当损害落入相应安保义务保护范围内的,安保义务人应承担自己责任。其余情形则可能适用补充责任。该条第2款所规定的补充责任,旨在弥补安保义务的预防不足,以强化侵权法预防功能,并兼顾赔偿功能。其通过缓和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对被侵权人予以救济。就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缓和而言,补充责任适用于机会丧失或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形;就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缓和而言,补充责任适用于义务保护范围不易确定或超越保护范围的情形。此外,安保义务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须受到义务保护范围与义务预防目的的双重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行为 危险源保护 法益保护 规范保护目的论 义务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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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范围理论下证券服务机构过失虚假陈述赔偿责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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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20-138,共19页
证券法第163条第1句明确了基于证券服务机构义务范围判断其赔偿责任的要求。义务范围理论的核心是,义务均有其意图预防的具体风险,只有落入义务预防之风险所生的损害,义务违反者才需负责。义务范围理论经由义务范围确定与义务关联两个... 证券法第163条第1句明确了基于证券服务机构义务范围判断其赔偿责任的要求。义务范围理论的核心是,义务均有其意图预防的具体风险,只有落入义务预防之风险所生的损害,义务违反者才需负责。义务范围理论经由义务范围确定与义务关联两个步骤实现其功能,不仅为认定证券服务机构赔偿责任提供指引,亦为其承担比例责任或连带责任提供依据。义务范围确定用以定性行为人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旨在预防的风险及其所生损害类型,可区分为提供建议与提供信息两类义务。证券服务机构通常只承担提供信息类义务,因而仅就其服务意图预防的特定风险负责。义务关联则涉及损害归属的评估,用以量化行为人所需承担的损害数额。义务范围影响过失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中过错与信赖要件的判断,且能将过错程度与原因力考量纳入其中,弥补相关理论的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服务机构 虚假陈述 义务范围 损失因果关系 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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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益侵害与获利交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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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00-115,共16页
获利交出救济被认为旨在预防与阻却侵权获利行为,但就此救济的正当化基础存在诸多争议。基于权益归属理论的不当得利或不法管理路径,就处理此类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诸多困境。侵权获利行为的实质是非经交易而使用或侵占他人权益;卡... 获利交出救济被认为旨在预防与阻却侵权获利行为,但就此救济的正当化基础存在诸多争议。基于权益归属理论的不当得利或不法管理路径,就处理此类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诸多困境。侵权获利行为的实质是非经交易而使用或侵占他人权益;卡-梅框架为侵权法处理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引。针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获利交出,实际上涉及两类不同的侵权救济。第一类救济为经济价值赔偿,其旨在对排他权之经济价值遭受侵害进行赔偿。此类赔偿依协商性损害赔偿认定。侵权人故意或过失均不影响此类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及数额认定,其所获利益为算定排他权客观经济价值的考虑因素。第二类救济为利润剥夺,其旨在维护财产规则,使产权制度得以有效运作。故意非经交易之使用行为是对财产规则的否定,其对价格机制的运作、资源配置的效率、交易市场以及侵权法制度均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侵权法经由利润剥夺救济以禁止此类行为。基于前述原理,《民法典》第1182条填补了对具有经济价值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不足,体现了我国法对人身权益保护的立体性与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获利交出 卡-梅框架 价值赔偿 协商性损害赔偿 利润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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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违约救济的获利交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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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363-1380,共18页
为预防与阻却违约获利行为,获利交出救济在理论上应运而生。不过,既有研究认为应适用获利交出救济的案型,均无需亦不应由此救济处理。一物二卖与节约履行的案型,由常规损害赔偿救济即可解决。对于守约方似无损失或损失难以计算的案型,... 为预防与阻却违约获利行为,获利交出救济在理论上应运而生。不过,既有研究认为应适用获利交出救济的案型,均无需亦不应由此救济处理。一物二卖与节约履行的案型,由常规损害赔偿救济即可解决。对于守约方似无损失或损失难以计算的案型,则可由协商性损害赔偿处理。既有学说对获利交出救济的正当性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守约方保有得利之原因的论证都有缺陷。获利交出救济仅应适用于规则套利型违约。此类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交易稳定性,亦具有增加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外部性而需予以预防。违约使用、履行欺诈、利用限制赔偿规则、实际履行排除规则、违约金调整规则牟利,均属于此类违约的典型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获利交出 协商性损害赔偿 机会主义违约 规则套利型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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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以功能主义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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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法学研究》 2024年第4期94-112,共19页
民法典第583条、第996条、第1183条虽均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制度功能的差异决定三者在保护范围与具体适用方面存在根本区别,确立了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的“三源并流”体系。具体而言,第583条经由保护交易满足个性化的精神需求,贯彻合同... 民法典第583条、第996条、第1183条虽均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制度功能的差异决定三者在保护范围与具体适用方面存在根本区别,确立了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的“三源并流”体系。具体而言,第583条经由保护交易满足个性化的精神需求,贯彻合同编保护私人自治、执行自愿交易的宗旨,促进人格自由发展与社会多元。第996条通过扩大责任主体和提升保护义务标准,实现人格权编强化合同关系下人格权保护的要求。第1183条旨在强化人身权益保护,精细化地服务于侵权编衡平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整体目标。此外,制度功能差异决定了第996条和第1183条之精神损害“严重”要件应采不同标准,第583条则不应存在该限制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 严重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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