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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规范构造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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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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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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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2年第3期98-106,112,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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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1年度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催收非法债务罪:规范构造与司法适用”(项目编号:2021-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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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寻衅滋事罪后新增独立轻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整治民间催收乱象,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体现,具有理论合理性与司法必要性。司法实务中存在扩张适用此罪的倾向,但并非任何涉及非法债务的不当催收行为都可以此罪兜底。此罪的保护法益为双重法益,重点仍在公共秩序,未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催收行为不应以此罪定罪。高利贷及与之具有等价性的赌债、毒债等非法债务为此罪的犯罪对象,借助被害人自险风险理论,对存在真实合意的非法债务进行催收的,一般可排除相关财产犯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手段为“软暴力”催收行为,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手段催收的,其手段不法程度应低于相关人身犯罪,但不排除在具体案件中会与相关罪名发生竞合关系。司法实践中应正确把握此罪的成立标准,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既要确保此罪的适用空间,也要防止其沦为新的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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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催收非法债务罪
非法债务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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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collecting illegal debts
illegal debts
imaginative co-occur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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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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