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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规范构造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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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杭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2年第3期98-106,112,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寻衅滋事罪后新增独立轻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整治民间催收乱象,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体现,具有理论合理性与司法必要性。司法实务中存在扩张适用此罪的倾向,但并非任何涉及非法债务的不当催收行为都可以此罪兜底...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寻衅滋事罪后新增独立轻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整治民间催收乱象,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体现,具有理论合理性与司法必要性。司法实务中存在扩张适用此罪的倾向,但并非任何涉及非法债务的不当催收行为都可以此罪兜底。此罪的保护法益为双重法益,重点仍在公共秩序,未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催收行为不应以此罪定罪。高利贷及与之具有等价性的赌债、毒债等非法债务为此罪的犯罪对象,借助被害人自险风险理论,对存在真实合意的非法债务进行催收的,一般可排除相关财产犯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手段为“软暴力”催收行为,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手段催收的,其手段不法程度应低于相关人身犯罪,但不排除在具体案件中会与相关罪名发生竞合关系。司法实践中应正确把握此罪的成立标准,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既要确保此罪的适用空间,也要防止其沦为新的口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催收非法债务罪 非法债务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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