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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区别适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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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洪婧 《人民司法》 2018年第4期61-65,共5页
知识产权几大权利类型的边界范围、侵权可能性的判断难度以及平衡多方利益的侧重点均存在差异,一刀切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会导致具体实践效果出现异化,由此产生合格通知的标准界定不清、具体规则的适用思路不明、各方的利... 知识产权几大权利类型的边界范围、侵权可能性的判断难度以及平衡多方利益的侧重点均存在差异,一刀切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会导致具体实践效果出现异化,由此产生合格通知的标准界定不清、具体规则的适用思路不明、各方的利益规制出现失衡等问题。故而笔者建议:一是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设定差异化的合格通知标准。二是明确具体规则的适用思路,如在侵权事实明显的版权纠纷中,平台服务商收到合格通知后可立即屏蔽、删除或断开链接,并转通知被投诉的商户;而在专利或商标领域,平台服务商接到投诉通知后可暂不屏蔽、删除相关信息,而是迅速向用户转达,要求其限期提交反通知,并在后者提交反通知之后再度履行传达职能,同时等待权利人正式申请诉前禁令或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三是在合理量化必要措施的基础上,完善不同的归责原则,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精准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删除 知识产权保护 权利类型 标准界定 侵权事实 存在差异 实践效果 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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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以金融借贷合同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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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4期4-11,共8页
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广泛应用,改变着传统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多重竞合现象,促使司法实践有新的突破。本期刊登的两篇论文从两个角度分析问题:一个是电子证据,一个是网络金融犯罪。在审理互联网金融... 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广泛应用,改变着传统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多重竞合现象,促使司法实践有新的突破。本期刊登的两篇论文从两个角度分析问题:一个是电子证据,一个是网络金融犯罪。在审理互联网金融交易纠纷案件中,要涉及相关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电子证据责任分配及归属判定等,这是及时、正确裁判的前提。尤其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系统性和区域性的风险底线,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牢固电信网络秩序,培植社会诚信。论文分析的两个角度,虽然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挑战性,但都是建立在原有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基础上的。这是研讨关于互联网金融司法认定的特点之一,是我们持续关注、开阔思路的信心和起点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技术 金融领域 电子证据 司法认定 借贷合同 网络金融犯罪 违法犯罪活动 论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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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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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22期52-55,共4页
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及成因市场价值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合理倍数、法定赔偿,贯穿其中的均... 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及成因市场价值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合理倍数、法定赔偿,贯穿其中的均是填平原则精神。填平原则多用于有体财产损害赔偿,受传统有体财产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影响,法院确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是权利人可以证明的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 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赔偿额 实际损失 市场价值 侵权行为 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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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制度的逻辑构建与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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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蔡惠娜 +3 位作者 陈俊 刘东方 常黎阳 王舒蒙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0期77-81,共5页
一、构建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必要性(一)破产审判实践的现状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在破产管理人的指导下继续经营,以庭内重整方式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因其具备强制性、市场主体多元化、措施多样化等特点而被面临破产的大公司所选择。随... 一、构建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必要性(一)破产审判实践的现状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在破产管理人的指导下继续经营,以庭内重整方式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因其具备强制性、市场主体多元化、措施多样化等特点而被面临破产的大公司所选择。随着破产审判制度的发展,与破产重整程序相衔接的预重整制度应运而生。企业可以借助预重整制度,衔接庭内重整与庭外重组,在庭外积极进行商业谈判,制定行之有效的重组计划,使企业摆脱困境,重新焕发生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破产重整 破产审判 商业谈判 财务困境 预重整 路径探索 逻辑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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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移动电子诉讼与执行工作的融合、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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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6期38-41,51,共5页
大数据、大变革、大机遇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催生移动电子诉讼平台的应用与发展,独立的诉讼主体被纳入互联共通的社会生态链,共享信息资源的繁荣。为贯彻周强院长在第21次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主动回应实践需求,... 大数据、大变革、大机遇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催生移动电子诉讼平台的应用与发展,独立的诉讼主体被纳入互联共通的社会生态链,共享信息资源的繁荣。为贯彻周强院长在第21次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主动回应实践需求,推动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推动工具重塑、流程重塑和规则重塑”的讲话精神和要求,宁波两级法院精准捕捉移动微法院的前景、意义和优势,着力构建“移动诉讼服务”“移动司法协同”“移动办案辅助”“移动监督管理”“移动司法公开”五位一体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不仅顺应了日新月异的资讯科技发展趋势,同时亦彰显良好的用户体验,强化沟通互动的便捷性与覆盖面,切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主体 互联网+ 执行工作 电子 法院工作 科技发展趋势 院长会议 司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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