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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典型的英美法系制度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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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因·克茨 邓建中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52-159,共8页
关键词 信托制度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 英国法律 普通法系 独特风格 法律制度 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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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与法教义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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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因·克茨 夏昊晗 《北航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33-44,共12页
本文探讨比较法学与德国法律人所说的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文章开篇点出茨威格特对法教义学所持的怀疑态度即'法教义学'基本上价值不大,最有前景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比较法学者的'功能的和反教义学'的方法。作者本人对'... 本文探讨比较法学与德国法律人所说的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文章开篇点出茨威格特对法教义学所持的怀疑态度即'法教义学'基本上价值不大,最有前景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比较法学者的'功能的和反教义学'的方法。作者本人对'法教义学'的看法却没有这么消极。他指出,在解决不涉及社会或者法律政策的问题时,'法教义学'有诸多裨益,有助于整理法律思想,使庞杂无序的众多法律事实形成体系,为法律人之间能够进行有意义的讨论提供一致的用语,从而使法律便于处理、容易找到并易于传授。他认为,普通法法官与他们的大陆法同行一样,在作出裁决的时候,同样热衷于依据必须遵守的更为广泛的一些规则或原则,而并非依据摆在他们面前的个案的规则或原则;判例法有其自身内在的连贯性和体系性;如同不知散文为何物却大谈特谈散文的汝尔丹一般,普通法的法律人其实从事着他们的德国同行将会称之为法教义学的工作。不过,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关注'教义学的'法律方法的缺点,而非其优点。在对源于比较法学者的经验的一些例子进行讨论后,作者认为,德国法学家在'法教义学'上的践行有时候并不是服务于使法律更加能够便于处理、有序或者容易使用这些可证实的好处。此外,作者提及当前德国法学理论当中的几个争议,在他看来,学术上'体系建构者'提出来的理论以其教义的精致蒙蔽了法院和法科学生,致使他们在法律政策和法教义阐释的问题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较法学 法教义学 普通法 大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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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德国民法典及其世界影响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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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克茨 谢怀栻 《环球法律评论》 1983年第1期33-40,共8页
一许多私法的法典都带有它们所产生的那个特殊历史环境的烙印。许多法典巩固了近代社会改组的成果;这些法典的优点是,鼓舞人们的人类理想和社会模式有希望在一个相当时期内保持效力。另外一些法典,恰巧相反,是在社会和政治都相对稳定的... 一许多私法的法典都带有它们所产生的那个特殊历史环境的烙印。许多法典巩固了近代社会改组的成果;这些法典的优点是,鼓舞人们的人类理想和社会模式有希望在一个相当时期内保持效力。另外一些法典,恰巧相反,是在社会和政治都相对稳定的时期制定的;这些法典常常具有回顾过去而且深思熟虑的精神,总要维持一种有利于创造时期的情势。德国民法典就是这些比较保守的法典之一。它确切地表现了俾斯麦帝国的社会。在当时那个国家里,扮演主要角色的是显赫的自由主义的大资产阶级,这个阶级与有权势的普鲁士保守权力合作创立了德意志帝国,一个民族国家。那是一个在经济上以自由主义为标志的时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罗马法 十九世纪 法律行为 家庭法 财产法 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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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效用和目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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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克茨 潘汉典 《环球法律评论》 1982年第1期24-32,共9页
一、概说比较法的学术研究有着种种重要的效用,这一点,今日是不争之论。其理由很简单:任何一种研究如果自己只着眼于在本国境域内发生的现象,它就不配称为一种科学。但是过去长时期,法学家们对于这种偏狭性曾经欣然自得,甚至时至今日依... 一、概说比较法的学术研究有着种种重要的效用,这一点,今日是不争之论。其理由很简单:任何一种研究如果自己只着眼于在本国境域内发生的现象,它就不配称为一种科学。但是过去长时期,法学家们对于这种偏狭性曾经欣然自得,甚至时至今日依然故我。然而这种立场是难以保持下去的,只有比较法才能够开辟道路,使法律能够成为国际性的,并且终于成为一门科学。一、概说比较法的学术研究有着种种重要的效用,这一点,今日是不争之论。其理由很简单:任何一种研究如果自己只着眼于在本国境域内发生的现象,它就不配称为一种科学。但是过去长时期,法学家们对于这种偏狭性曾经欣然自得,甚至时至今日依然故我。然而这种立场是难以保持下去的,只有比较法才能够开辟道路,使法律能够成为国际性的,并且终于成为一门科学。在自然科学和医药科学方面的发现和见解进行国际交流,这是人们熟知的事情,以致很易忘记其重要意义。世界上没有德国物理学、比利时化学或者美国医学这么一回事。我们只能够说,不同的国家对于世界认识的不同部门所作的贡献是卓越的、平常的或者中等的。但是在法学方面,情况却惊人地大不相同。在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所有法律的主要渊源的时代里,那里曾经有过国际上统一的法律和法学,并且在讲英语的各国也有相类似的统一性,即统一适用"普通法"(Common law),但其内容同欧洲大陆的法律不同,因为罗马法对英国和北美当时只有很微弱的影响。在英美领域,法学的基本的统一性,至今依然存在。但是在欧洲大陆,到了十八世纪,各国的法典出现了,它们以现行法为其基础,以罗马法为其渊源,于是法学的统一性开始瓦解了。继十八世纪的巴伐利亚马克西米利安法典和普鲁士各邦普通法之后,有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896年),其后是二十世纪的一些重大法典,如瑞士的各个法典、新意大利民法典和新希腊民法典。在各国这些民法典制定后,法学家们就满足于只是研究他们本国的规则,视野不超过疆界。在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时期,这种法律上的自我陶醉性促成对本国制度的骄傲自大态度。德国人认为德国法律是圣书宝匱,法国人也认为法国法律也是如此。这种民族的骄傲自大于是变成了法律思想的标志。对于这种胸襟狭隘性,比较法已经开始着手要把它消灭掉。比较法的主要目的,正如所有的科学的主要目的一样,是认识。如果我们同意下述观点:法学不仅包括对本国制度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准则进行解释的技术,并且还包括发现关于防止和解决社会纠纷的模式,那么很清楚,比较法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较法 解决办法 法律体系 法国民法典 法律制度 罗马法 普通法 法学家 效用 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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