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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应收账款叙作保理的法律效力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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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永智 涂咨正 《国际商务财会》 2024年第3期65-68,共4页
经分析可知,将有应收账款虽为当下保理合同适格标的,但围绕以将有应收账款为对象的保理合同效力认定,法院之间存在有效或无效的裁判分歧。究其根源在于《民法典》未明确其转让标准及条款特征。鉴于此,保理人就将有应收账款订立保理合同... 经分析可知,将有应收账款虽为当下保理合同适格标的,但围绕以将有应收账款为对象的保理合同效力认定,法院之间存在有效或无效的裁判分歧。究其根源在于《民法典》未明确其转让标准及条款特征。鉴于此,保理人就将有应收账款订立保理合同时,应通过财产性与可转让性判断该款项是否具备合理期待,且围绕将有应收账款之特征细化合同条款,以降低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将有应收账款 保理合同 转让标准 保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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