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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合同失败后债务加入人责任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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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晓之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76-84,共9页
当主合同失败导致债务加入合同亦失败时,债务加入人责任应如何确定,对此学界缺乏广泛讨论。基于债务加入与保证之相似性,理论上主合同失败后加入人责任可类推主合同失败后保证人责任之确定规则予以解决。现行法就如何确定主合同失败后... 当主合同失败导致债务加入合同亦失败时,债务加入人责任应如何确定,对此学界缺乏广泛讨论。基于债务加入与保证之相似性,理论上主合同失败后加入人责任可类推主合同失败后保证人责任之确定规则予以解决。现行法就如何确定主合同失败后保证人责任存在两种方案,而由于《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2款存在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不匹配问题,故有必要厘清主合同失败后保证人责任承担应有之规范逻辑,据此才能将之类推至债务加入。从属性并非阻碍将主合同失败后保证人责任之确定规则类推至加入人责任之障碍,为债务人在主合同失败后需负担之返还清算责任继续提供“担保”是二者适用同一套规则之逻辑起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失败 债务加入 保证 返还清算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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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加入与保证的识别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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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晓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61-72,共12页
债务加入与保证同作为担保债权实现手段存在着诸多差异,但这些差异通常难以在第三人为他人清偿债务之承诺中得以体现。这是因为,在识别第三人之承诺究竟属于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时,意思表示解释通常仅能探明表意人是否愿受其为他人清偿债... 债务加入与保证同作为担保债权实现手段存在着诸多差异,但这些差异通常难以在第三人为他人清偿债务之承诺中得以体现。这是因为,在识别第三人之承诺究竟属于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时,意思表示解释通常仅能探明表意人是否愿受其为他人清偿债务之意思表示所拘束,而无法辨识出该表示意思的具体内容,故二者难以区分。除非当事人清晰地表明其愿作为新的债务人而加入到债务之中,抑或债务之履行有明确的顺位,否则无法直接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此时应适用“存疑推定为保证”规则。但该推定规则的实质是解释规则,因此在推定为保证后,不应再适用保证方式存疑的推定规则将其推定为一般保证,而应通过解释方法将其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务加入 保证 意思表示解释 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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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的权利顺位规则——兼论功能主义担保观引入之障碍及其破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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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晓之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80-88,共9页
以功能主义担保观为路径,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可被纳入到动产担保制度下。价款优先权的登记时间由交付时间决定,交付时间应以第三人视角进行判断,但可能并非真实交付时间。应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进行宣示登记,登记机关应辅之发票等证明... 以功能主义担保观为路径,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可被纳入到动产担保制度下。价款优先权的登记时间由交付时间决定,交付时间应以第三人视角进行判断,但可能并非真实交付时间。应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进行宣示登记,登记机关应辅之发票等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价款优先权优于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后者优于后设立的固定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以价款优先权予以登记,但是应排除售后回租等缺乏移转占有行为模式的适用。超过宽限期的价款优先权仅有普通抵押权的效力。让与担保仅应当以普通抵押权对待。典型或非典型动产担保权利顺位冲突时都可用《民法典》四百一十四条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功能主义担保观 非典型担保 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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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保义务责任之证成与损失之承担研究——评上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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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晓之 《镇江高专学报》 2021年第3期37-41,共5页
安保责任的承担不仅需要考虑义务内容,还需要考虑义务违反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关系,该义务内容因第三人是否介入而不同。安保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应为补充责任而非按份责任。从法律规则出发,监护人之过失与侵权人之过失不得相抵;从保护未成... 安保责任的承担不仅需要考虑义务内容,还需要考虑义务违反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关系,该义务内容因第三人是否介入而不同。安保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应为补充责任而非按份责任。从法律规则出发,监护人之过失与侵权人之过失不得相抵;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未成年人之过失与侵权人之过失亦不得相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保义务 追偿权 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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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安保责任之解构与反思——以《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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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晓之 《湘江青年法学》 2021年第1期76-95,共20页
因《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内容之不完整性,其适用须经解释。从规范目的看,高空抛物的第三人主观状态并不限于故意,故只能类推适用第1198条第2款而不能体系解释。物业服务人之安保义务的内容是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其承担行为... 因《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内容之不完整性,其适用须经解释。从规范目的看,高空抛物的第三人主观状态并不限于故意,故只能类推适用第1198条第2款而不能体系解释。物业服务人之安保义务的内容是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其承担行为责任而非结果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否承担责任应考察其义务违反与损害发生之间是否具备相当因果关系。物业服务人与可能加害人之间的责任无必然联系,二者应独立计算。物业服务人与实际侵权人间应适用补充责任。承担了补充责任的物业服务人得对实际侵权人全额追偿。要求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违反民法上自己责任原则,新加入的物业服务人责任进一步使得其与《民法典》第1253条适用混乱,是今后司法实践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高空抛物 安保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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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困境与出路--对权利继承的否定和有偿自动退出机制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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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晓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1年第S01期69-76,共8页
虽然目前在政策上允许继承人可基于房地一体主义对农村房屋及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继承,但该问题在现行法规范下并无明确规定,且从既往实践看,各地法院对该问题亦态度不一。基于房地一体主义,要求对建筑物的继承必然及于该宅基地使用... 虽然目前在政策上允许继承人可基于房地一体主义对农村房屋及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继承,但该问题在现行法规范下并无明确规定,且从既往实践看,各地法院对该问题亦态度不一。基于房地一体主义,要求对建筑物的继承必然及于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观点并不具有说服力,且会鼓励已没有使用意愿的继承人为保有宅基地而继续占有,未物尽其用;若承认权利可继承,则排斥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并无理由;学说上关于改造宅基地使用权使其得以流转的模式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并不能当然适用,故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可被继承的理由并不充分。为避免逻辑矛盾,采有偿自动退出机制是最理想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房地一体 继承方式 有偿自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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