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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国际投资中间接征收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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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煜聪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133-134,共2页
正为迎合发达国家高标准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产生的间接征收问题,正成为世界各国投资者共同面临的重要风险.其背后隐藏的是国家经济主权与投资者权益的矛盾与冲突.深入分析间接征收的界定标准以及国际仲裁的实践对确立一套公认的。
关键词 界定标准 国际投资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投资者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间接 东道国政府 矛盾与冲突 国家经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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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离岗人员与新单位用工关系解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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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文起 游煜聪 《中国卫生人才》 2018年第11期39-41,共3页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海”屡见不鲜,有的是直接离职,有的是以停薪留职、内退、病退等方式离开原单位.对于非直接离职的前述几种情况人员,在外兼职或者自谋出路与新用工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海”屡见不鲜,有的是直接离职,有的是以停薪留职、内退、病退等方式离开原单位.对于非直接离职的前述几种情况人员,在外兼职或者自谋出路与新用工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何种用工关系?发生工伤时,如何进行救济?本文将通过案例进行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市场经济 工作人员 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 用工单位 公务员 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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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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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文起 游煜聪 《中国卫生人才》 2019年第7期33-35,共3页
实践中,劳动者因旷工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例并不鲜见,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胜枚举。那么,怎样的行为才是旷工行为?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抑郁症员工休病假不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如何处理?... 实践中,劳动者因旷工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例并不鲜见,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胜枚举。那么,怎样的行为才是旷工行为?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抑郁症员工休病假不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如何处理?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通过以下案例展开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劳动关系 合法性 用人单位 旷工行为 规章制度 劳动者 抑郁症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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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引发的工资标准认定争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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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文起 游煜聪 《中国卫生人才》 2019年第3期33-35,共3页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调岗发生争议后,如果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亦未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那么如何认定发生争议后的工资标准?本文将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关键词 工资标准 解析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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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下的竞业限制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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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红 游煜聪 《中国卫生人才》 2018年第12期41-43,共3页
案例背景 2014年5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A学校(甲方)与安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4日生效(试用期至2014年7月31日),于2017年6月30日终止.2016年3月22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 案例背景 2014年5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A学校(甲方)与安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4日生效(试用期至2014年7月31日),于2017年6月30日终止.2016年3月22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独从事或与他人合伙从事与甲方营业相同或类似业务;在从事与甲方营业相同或类似的单位任职、提供咨询或与之合作或作为股东;未经甲方同意,接受与甲方营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单位提供的培训、资助、财物及其他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行为 劳动合同 合同书 东城区 北京市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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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供暖费不可不知的三件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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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煜聪 《法庭内外》 2020年第1期22-25,共4页
案件一:李某,1980年生人,原系某基金会员工,其要求该基金会公司支付2016年、2017年冬季取暖费3600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不能证明被告单位存在报销取暖费一项福利,李某也未实际享受过,故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作出后,... 案件一:李某,1980年生人,原系某基金会员工,其要求该基金会公司支付2016年、2017年冬季取暖费3600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不能证明被告单位存在报销取暖费一项福利,李某也未实际享受过,故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不服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 供暖费 基金会 人民法院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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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有“权”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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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煜聪 孙莹 《法庭内外》 2020年第12期50-53,共4页
“生不养死不葬”通常用来形容不孝顺的子女,这种现象历来为人民群众所唾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子女作为法定的第--顺位继承人,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当然地享有全面的继承财产权益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 “生不养死不葬”通常用来形容不孝顺的子女,这种现象历来为人民群众所唾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子女作为法定的第--顺位继承人,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当然地享有全面的继承财产权益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被继承人 赡养义务 财产权益 法定继承权 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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